案例详情

公XX、邵XX、吕XX等集资诈骗罪

  • 刑事辩护
  • (2019)皖11刑初1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冯继刚律师
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公XX,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系青岛XX理(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常居住地青岛,户籍地山东省沂南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1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6日经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XX,山东XX律师。
被告人邵XX,男,197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系青岛市场部总负责人,经常居住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月17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2月13日经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辩护人叶XX,安徽XX律师。
辩护人冯继刚,北京XX律师。
被告人吕XX,曾用名吕XX,女,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系青岛市场部人员,经常居住地山东省烟台市开XX,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3月11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16日经天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XX,山东XX律师。
被告人王XX(曾用名王XX),女,1966年2月24日出生,满族,系青岛财务人员,住河南省尉氏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司XX,安徽XX律师。
滁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滁检公刑诉(20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公XX、邵XX、吕XX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XX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因公XX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本院召开了庭前会议。在庭前会议中,公XX及其辩护人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或证据线索。2019年10月25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X、冯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公XX及其辩护人郭XX,被告人邵XX及其辩护人叶XX、冯继刚,被告人吕XX及其辩护人张XX,被告人王XX及其辩护人司XX到庭参加诉讼。经依法延期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被告人公XX用租赁的房屋和场地,注册成立青岛(以下简称XXXX公司)。被告人公XX为法定代表人,公司未实际出资。
2017年6月,被告人公XX、邵XX、吕XX经合谋决定通过用会员资金进行高额的“消费返现”和奖励的方式,以会员制为由,吸引他人投资。2017年7月9日,“XX奥XX”网站(XXX.cc)开始运作,2017年7月11日,被告人公XX安排被告人王XX负责财务工作。被告人公XX将会员资金部分用于返现,部分用于归还个人欠款、挥霍,未投入经营。并给予他人空户账号用于返现获利。至2017年9月15日,“XX奥XX”网站停止向会员返现。
被告人王XX明知XXXX公司非金融机构,仍按照公XX的要求办理银行卡、POS机,负责收取、保管会员缴纳的资金、支付返现款和转款。至2017年8月底离开公司,王XX经手收取保管的资金达185XXXX0942.68元。
案发后,经安徽XX审计鉴定:据网站后台数据库数据汇总分析,自2017年7月11日至2017年9月15日,青岛XX公司平台的收入金额为294XXXX5000元,投资人共852人(计2776人次),共向885人(计17948人)支付金额为155XXXX4920元,收支差额为138XXXX0080元。其中,差额为正数的747人,金额169XXXX1130元;差额为负数的105人,金额XXX元。
据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数据流水汇总分析,自2017年7月11日至2017年9月15日资金存入305XXXX6135.99,剔除相关因素后收入252XXXX2540.85元(其中,2017年9月1日至9月15日各银行卡收入共XXX.17元);资金支出344XXXX8914.73元,剔除相关因素后支198XXXX1677.20元。
被告人邵XX名下账号“ha001”下挂人数641人,吸收资金金额838万元,吕XX名下账号“haph”下挂人数576人,吸收资金655.5万元。被告人公XX非法所得300余万元;被告人邵XX非法所得137万余元;被告人吕XX非法所得48万余元;被告人王XX非法所得31万余元。
2018年6月17日,被告人王XX主动投案,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退出赃款318263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公XX、邵XX、吕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XX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XX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XX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中XX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公XX提出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部分不属实,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公XX的辩护人提出:不论是商业的运营还是炒外汇本质都是一种经营行为,认定公XX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证据不足,应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对其定罪量刑。
邵XX提出:其向公XX的公司投资只是为了获得返利回报,没有骗取他人财产的故意。
邵XX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中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要件。各投资人对于XX奥XX的投资政策以及获取的回报是明知的。而且各投资人都不同程度的获得了相应回报。甚至各被害人都是从自己的下线获取回报。这种客观表现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及特征。
吕XX提出:其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只是投资获取返利,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吕XX的辩护人提出:吕XX只是一般的投资者,仅仅是想利用一开盘就进来的优势来通过平台本身去获取更大的收益,并没有直接诈骗别人的动机。同时,吕XX只是将邵XX介绍给公XX,吕XX没有参与策划、组织该犯罪行为。故吕XX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王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王XX的辩护人提出:王XX受雇在该公司负责财务工作,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且退出了全部的犯罪所得,建议对其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被告人公XX租赁场地,注册成立青岛(以下简称XXXX公司)。被告人公XX为法定代表人,公司未实际出资。
2017年6月,被告人公XX、邵XX、吕XX合谋通过虚构资金投资项目,使用XXXX公司的名称和场地,隐瞒实际用会员资金进行高额的“消费返现”和奖励的事实,以会员制的方式,吸引他人投资。投资人投资5000元成为银卡会员、投资10000元成为XX会员、投资30000元成为钻卡会员,每日按投资金额的1.2%返现,会员发展下线的,可按比例获取下线每日返现的部分提成。被告人公XX联系制作具有“消费返现”各项功能的网站,被告人邵XX、吕XX负责对该项目实施起盘、造势。公XX、邵XX、吕XX约定,邵XX、吕XX可获得各自团队资金总额5%的提成,公司每十日投资增长额的1.25%,直推15人,其中有两个部门各200万的,可获奖励XXX等。2017年7月9日,“XX奥XX”网站(XXX.cc)开始运作,被告人邵XX获得空头账户,账号为“ha001”,吕XX账号为“hoph”,以此谋利。2017年7月11日,被告人公XX安排被告人王XX负责财务工作。
2017年7月9日至2017年9月14日,被告人公XX等人以XXXX公司为基地,以高额的消费返利为诱饵,用报销来回路费的手段吸引他人前来参观、考察,公XX安排人员对考察人员授课,谎称会费投资到外汇市场、化妆品等行业可获得高额利润,以公司上市后,每个投资人都是原始股东等虚假宣传,诱使投资人在“XX奥XX”网络平台上注册、投资,发展全国各地人员800余人成为公司会员,并通过会员下挂的账户越多返现越多的形式来吸引投资人。被告人邵XX、吕XX以相同的虚假宣传方式欺骗他人投资。
被告人王XX明知XXXX公司非金融机构,无吸收投资人资金的资质,仍按照公XX的要求办理银行卡、POS机,负责收取、保管会员缴纳的资金、支付返现款和转款。至2017年8月底离开公司,王XX经手收取保管的资金达185XXXX0942.68元。
被告人公XX将会员资金部分用于返现,部分用于归还个人欠款、挥霍,未投入经营。并给予他人空户账号用于返现获利。2017年9月15日,“XX奥XX”网站停止向会员返现,后被告人公XX要求网站制作人关闭网站、销毁数据。
案发后,经安徽XX审计据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数据流水汇总分析:自2017年7月11日至2017年9月15日资金存入305XXXX6135.99,剔除相关因素后收入252XXXX2540.85元;资金支出344XXXX8914.73元,剔除相关因素后支198XXXX1677.20元。
2018年6月17日,被告人王XX主动投案,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18年6月22日,被告人王XX退出赃款318263元。
案发后,公XX向受害人杨X退款7万元,邵XX向受害人杨X退款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被害人杨X等人提供的书证:
①杨X等人报案材料证实:本案案发情况。
②青岛市XX奥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消费奖金制度证实:银卡会员~5000元、XX会员~10000元、钻卡会员~30000元。
银卡会员消费5000元,每天返现60元,每天返商城15元(商城购物),公司再送500股权,回报率2倍;XX会员消费10000元,每天返现120元,每天返商城30元(商城购物),公司再送1000股权,回报率2.5倍;钻卡会员消费30000元,每天返现360元,每天返商城90元(商城购物),公司再送3000股权,回报率3倍。动态奖励为,直推1人:拿1代每日分红的10%;直推3人:拿l代每日分红的15%、2代的10%、3代的5%;直推5人:拿l代每日分红的20%、2代的15%、3代的10%、4-6代的5%、7-15代的1%;直推10人:拿l代每日分红的30%、2代的15%、3-4代10%、5-7代的5%、8-20代的1%。动态奖金,按照本人投资额计算。备注l:提现方式:满100元(积分).以100的倍数提现2:提现扣除5%的手续费,24小时到账3:动态独立收益投资额8倍时,需按原点位基数自愿复投,不然停止收益。直推10人,其中有2个部门各10万,达标奖励XX为p10手机,限前200名达标者!直推15人,其中有两个部门各200万,达标奖励全款5系XX(价值50万),限前20名达标者!直推20人,其中有2个部门各400万,达标奖励全款保时捷(大卡宴,价值100万),限前10名达标者
2.青岛市城阳区税务局调取的青岛XX奥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XX公司申报纳税情况证实:2016年至2018年,二公司未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缴纳税款为0。
3.青岛市城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青岛XX奥XX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和公XX不动产登记情况证实:该公司无固定资产登记。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公XX、王XX(曾用名王XX)、邵XX、吕XX(曾用名吕XX)的自然人身份情况,系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成年人。
5.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12月20日15时,青岛市公安局民警在该市菜园子饭店将涉嫌诈骗犯罪的公XX抓获;2018年1月15日17时许,烟台市公安局民警在该市“纳米超晶格电采暖炉”店内将涉嫌诈骗犯罪的邵XX抓获;2018年3月9日16时许,淄博市公安局民警在该市齐韵大酒店1208房间将吕XX抓获;2018年6月17日17时许,在尉氏县公安局人民路派出所民警樊XX、刘XX多次对逃犯王XX家属讲述法律政策、耐心规劝下,天长市公安局网上逃犯王XX到尉氏县公安局人民路派出所投案。
6.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实:2018年6月22日,天长市公安局收到王XX退出涉案资金318263元。
(二)电子数据
1.调取证据清单、附调取证据通知书和证据持有人吴X1与数据包合影的照片等证实:2018年1月9日,民警从吴X2、吴X1父子处调取了青岛XX公司网址“XXX”的整站数据
2.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对网站数据库进行检查汇总,形成银行卡汇总表、会员提款、公司发放资金等统计电子数据。
(三)安徽XX鉴定报告载明:据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数据流水汇总分析:2017年7月11日至2017年9月15日资金存入305XXXX6135.99,剔除相关因素后收入252XXXX2540.85元(其中2017年9月1日至9月15日各银行卡收入共计XXX.17元。资金支出344XXXX8914.73元,剔除相关因素后支198XXXX1677.20元。
(四)被害人陈述
1.杨X陈述:其和刘X等人一起合伙投资了XXXX公司的项目76万元左右,最后被骗52万余元。其到过公司,那里没有厂房,办公楼一楼东侧有个展厅,展示的有化妆品、小吃、酒等商品,公XX董事长办公室以及其他公司人员的办公室在西侧,当时来的还有几十个人和其一样在考察,有人讲课,介绍这个公司的业务,讲把大家投资的钱集资起来,先放到外汇市场进行运作,投资化妆品等各类商品进出口,把1万元变成10万元,把10万元变成100万元,把100万元变成更多倍数的钱,只要有钱,就可以参与金融市场运作,赚到足够的钱以后,到时成立网上商城,公司上市,大家就都成了“原始股东”,以后就是中国真正的中产阶级。当时其听得热血沸腾,想着赶紧让其投资啊,接着又讲如何成为这个公司的“原始股东”,其中成为该公司银卡会员,每消费5000元,每天返现60元,每天返商场15元(网上商城购物),公司再送500股权,回报率2倍;XX会员消费10000元,每天返现120元,每天返商场30元(商城购物),公司再送1000股权,回报率2.5倍;钻卡会员消费30000元,每天返现360元,每天返商场90元(商城购物),公司再送3000股权,回报率3倍;但是这个消费就是投资,只是他们对外宣称的是消费,无论一单消费(投资)5000元、10O00元还是30000元,都只是发了一床很绡的太空棉(市场上几十元就能买到),但是这个网上商城要以后公司有钱了才能建立,股权要等到以后上市了就会有了。接着开始讲重点中的重点,就是公司还有一个动态奖励制度,鼓励我们发展会员。直推1人,拿1代每日分红的10%;直推3人,拿1代每日分红的15%;直推5人,拿1代每日分红的20%,2代的15%,3代的10%,4-6代的5%;直推10人:拿1代每日分红的30%,2代的15%,3-4代的10%,5-7代的5%,8-20的1%;另外公司对直推10人以上还有激励政策(有手机、XX车等奖品)。这个会开完以后,其的确心动的不得了,就和朋友一起投资了。开始网上平台每天都按照公司承诺的返现,而且也能够提现出来,等到九月份就没有返现了,找公XX也找不到。
庭审中,杨X自认在案发后,公XX向其退款7万元,邵XX向其退款13万元。
2.任某、刘X、郑某、董X、李X、戴X等陈述证实:通过杨X投资公XX的公司被骗的事实。
7.解某、熊X、余某、牛X、刘X、刘X1、王某、孙某、姜X、刘X2等受害人证实:经公XX、邵XX、吕XX等人宣传介绍,或是通过XX奥XX微信群了解后,向该公司投资最终被骗的事实。
(五)证人证言
1.吴X2、吴X1证言证实:2017年7月初,公XX找到让其两人制作了带有返现计算功能和发展下线功能的网站。到了9月份,应公XX的要求关掉网站,但备份了相关的数据。
(六)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公XX供述:2016年6、7月份的时候,其注册了XXXX公司,但公司注册之后没有经营,也不生产任何东西,就是“皮包”公司。2017年7月份,邵XX、吕XX和其商议一种骗局,就是许诺别人来交钱当会员,每天按照一定比例给投资人返现,先期是真的返现,这样大家就会相信就会继续投资,还会发展其他人来投资,然后在某一个时间把公司一关,人消失,钱就到手了,每个人分几百万元。决定后,其和邵XX、吕XX等人就开始实施。装修了租来的办公室,招聘一些会计、保洁、保安、讲师等人员,公司财务主要是王XX负责,还找吴X2设计了用于返现的软件,公司搞得看上去很正规。先是喊身边的朋友来考察看看,还聘请讲师给来考察的人进行讲座,就是给他们洗脑,忽悠他们相信把钱投资给这个公司,告诉他们公司会把钱投资到实业、金融市场、赚更多的钱,会员不但能拿到返现,许诺以后公司发展上市了大家都是股东,来考察的信以为真,就几万几万把钱投了进来,有的还拉身边亲戚朋友来投资。
从2017年7月10日左右到2017年9月14日结束,总共进账3000多万元。其中1700万元左右用于每天返现给杨X等人,发工资用掉了100多万元,买被子、红酒等奖品有大几十万元,平常的日常开支、路费报销花掉了100万元左右,用于归还公司之前欠的装修款大概有200万元左右,剩余的800万元被其三人分掉了,其分到200多万元,邵XX分到了70万元现金和一辆XX5系轿车,吕XX分了50多万元。其也曾拿这里面的钱给其他人买车。2017年9月20日左右,其联系吴X2让把网站关闭、注销,里面所有的数据都销毁。
2.邵XX供述:2017年7月份的时候,其通过吕XX介绍认识了XX奥惠普的法人公XX。这家公司主要是通过消费返现的方式让投资者盈利,因为这个项目没有造血功能,只有先把盘子弄起来,抱团进来,先投资的人才能赚到钱,赚一代、二代下线的钱,其就加入进来帮着起盘。在整个过程中,其个人是赢利了,还获得了一辆价值45万的XX528轿车(鲁F×××××),吕XX也通过奖励制度获得了一辆XX轿车。一般情况下,这种局面能维持3至6个月,公XX这个盘没有坚持到六个月,就是因为公XX自己瞎搞,私自拿钱进自己的腰包,给他人买车等。
3.吕XX供述:公XX提出搞消费返现之类的项目,来钱快。后来其找到邵XX一起和公XX商谈。邵XX讲这个模式和他以前在合肥被骗的“天合联盟”的模式相似,让大家来投资当会员返现,再不断吸引更多的人来投资的。当时这个模式有个弊端,就是拿会员的钱来返现给会员,早晚要崩盘,公XX讲他投资外汇能赚到一些钱,但公XX的炒外汇水平就那样。谈好后,其就拉人来投资,公司在2017年9月就崩盘了。
4.王XX供述:其是2017年7、8月份在公XX开的XXXX公司里担任公司会计,他们公司就是消费返现,收取会员的钱返给会员,其实际获利3182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结合本案事实及证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公XX及其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公XX在侦查阶段的多次讯问一直稳定供述。在此期间,相关办案人员均告知了其享有的权利义务。而公XX及其辩护人未能提供司法机关办案人员非法取证的线索及材料,故对公XX及其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不予支持。
2.针对公XX的辩护人提出不论是商业的运营还是炒外汇本质都是一种经营行为,认定公XX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证据不足,应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对其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经查,首先,现有证据足以证实公XX是采用欺骗的方法吸收资金,具体表现为:虚构资金用于炒外汇、从事化妆品等行业获取高额收益,许诺公司今后上市投资人都可以成为原始股东,掩盖了实际是以会员缴纳的费用来支付返现,资金没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客观事实。即使按照其辩解用于炒外汇,现有证据也证实实际用于炒外汇钱款极少。其次,其返现每日比例为1.2%,按此计算每月达36%,不足三个月就要达到投入资金的一倍,再加上邵XX、吕XX拿总金额1.25%的提成、团队每200万给予奖励XX车等,资金使用成本明显高于正常的生产经营利润。再次,公XX将部分资金用于归还个人欠款,给予部分人员空户账号使其返现获利对资金的使用极度不负责任,为他人购买车辆肆意挥霍。上述事实足以表明了公XX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据此,对辩护人的此节意见不予采纳。
3.针对邵XX、吕XX及其辩护人提出,两人仅是一般的投资者,其盈利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据可以证实邵XX、吕XX与公XX一起商议以返现的形式吸收资金,并一起商议返现的模式、奖励制度,也都知道公XX开办的是没有实体、没有具体投资业务的公司,早晚要崩盘。同时,二人还向他人宣传介绍,吸引更多的被害人参与投资。故二人明知项目虚假性、资金主要用于返现、公XX不具有归还能力,仍帮公XX起盘,主观上具有共同的诈骗故意。据此,对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此节意见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公XX、邵XX、吕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50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XX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资金1800余万元,数额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惩处。鉴于在共同犯罪中公X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邵XX、吕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邵XX从轻处罚,对吕XX减轻处罚;鉴于王XX投案自首,且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尉氏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亦证实王XX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据此,根据《中XX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公XX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0日起至2029年12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邵XX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十万;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2028年1月1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吕XX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9日起至2026年3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王XX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五、责令被告人公XX、邵XX、吕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万 杰
审判员 宋珺梅
审判员 隋鸿达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宋XX


  • 2020-12-24
  •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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