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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案件刑事判决

  • 刑事辩护
  • (2021)粤1973刑初1090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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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很小,多次会见被告人,将事实清楚向法院阐述,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院考虑到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参考量刑建议,考虑到判处被告人缓刑。

案件详情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粤1973刑初1090号

    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女,199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红安县XX一组,公民身份号码4112XXXX1293589。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1月24日被羁押,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2月25日被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2021年2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辩护人钟XX、黄俊,广东XX律师。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21]6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犯盗窃罪,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后出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事由,于2021年4月12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21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21年1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刘X在东莞市横沥镇隔坑村西环路115号雪城XX吃饭,见老板和老板娘吵架,刘X就叫老板打包。在等打包的过程中,刘X听到后面椅子上有手机在响,见被害人孔XX的一台Mate30(4559)子周围未发现其他人,被告人刘X将该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破案后,涉案赃物已被缴回。

    2021年1月24日19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XX将被告人刘X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缴获涉案物品等物证,被害人的陈述,现场视频监控等视听资料,被告人刘X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X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刘X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刘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

    辩护人对本案定性没有异议,但同时提出被告人刘X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有积极的悔罪表现,对被害人作出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涉案财物已发还,没有前科,系初犯、偶犯,建议适用缓刑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21年3月18日被告人刘X一方赔偿了被害人孔XX人民币800元,被害人孔XX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犯盗窃罪,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X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X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被盗财物已起获并发还给被害人,本院在量刑上酌情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刘X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通过被害人报案后,通过监控视频发现并锁定被告人刘X,继而将被告人抓获归案,被告人不符合自首条件,故辩护人所提自首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所提其他的辩护意见,经查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经查在法定量刑幅度内,能与被告人所犯罪行相适应,具有合理性、合法性,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刘X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被告人刘X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判长刘XX

    判员吕X

    审员周XX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记员关开平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

    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 2021-06-09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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