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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 债权债务
  • (2020)冀0702民初550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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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702民初550号
原告:崔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少伟,河北XX律师。
被告:荆XX
原告崔XX与被告荆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少伟、被告荆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1分,从2019年6月19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由于资金紧张,于2019年6月19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月息1分,每月以等额本息方式偿还,即每月还款总额为8800元,如逾期归还,原告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借款本金100000元交付被告,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本息,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拒绝偿还。为维护原告的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荆XX辩称:借款本金是80000元,我现在无法一次性归还,只能分期偿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借款金额为100000元,借款月利息为1分,利息按月结算,被告须在每月19日之前将利息及等额本金(本金平均分配,按月偿还,即本金/借款月数)存入原告指定账户,借款期限10个月,即2019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19日止,每月还款总额为8800元。被告又为原告出具金额100000元的收条一张。经核实,原、被告一致认可本案款项的交付方式是:一部分是被告使用原告名下信用卡透支消费的款项,一部分是被告向原告多次、小额借款的款项。被告抗辩其实际借款为80000元,原告对此予以认可,并称《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额100000元是原告为了被告能够按时还款多写了部分惩罚性质的金额。因被告自借款后未偿还借款本息,原告提起本次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1份、收条1份、照片1张、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经催要未依约偿还借款本金,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原、被告均认可本案借款本金为80000元,故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原、被告约定的借款利息为月息1%,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荆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崔XX借款本金80000元,并按照月息1%自2019年6月19日起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60元,依法减半收取1180元,由原告崔XX负担180元,被告荆XX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顾X
附法律法规


  • 2020-06-29
  •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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