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亲属代为保管房产却办理过户手续,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判决无效

  • 房产纠纷
  • (2019)沪 0115 民初 87412 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爱国律师
本律师能够抓住本案的争议焦点,熟练运用《民法总则》中关于当事人虚假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应该无效的规定,积极、有效搜集本案的有关证据,进行充分的举证,同时依法申请法院调取证据,建议审理法官对当事人所在的社区、派出所、司法所进行走访,查明有关事实,还原本案事实真相,使本案得到公正、正确的判决。通过本案的代理,本律师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挽回巨大的经济损失。

案件详情

    黄XX与黄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XX

    【案情简介】

    黄XX1996年因犯罪被判刑,在外地监狱服刑多年,后被假释回上海后患上严重抑郁症,产生悲观厌世情绪。2003年,黄XX因拆迁补偿获得上海市浦东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100多平米的房屋。

    2014年8月,黄XX的嫂子李XX以帮助黄XX保管房屋,防止黄XX因精神异常不当处分房产为由,希望将李XX的女儿黄XX(也即黄XX的侄女)的名字加到黄XX的房产证上。2016年4月20日,黄XX与黄XX以及李XX委托的房产中介一起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买卖手续,将系争房屋过户到黄XX名下,新的房产证一直由李XX保管。2019年7月,黄XX才知道系争房屋已经变更至黄XX名下,遂多次要求黄XX及李XX返还房屋,二人均不理睬,后黄XX寻求居委会调解及派出所刑事立案均无果,最后黄XX经熟人介绍委托本律师解决该案。

    【办案经过】

    本律师接受黄XX的委托后,与黄XX一起到浦东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房屋买卖的内外档全部材料。经过仔细阅读房屋过户材料,本律师发现并经黄XX确认,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黄XX签名确系黄XX本人签字,但买卖合同中约定房价款远远低于市场价,该价格是由房产中介与李XX商量后确定的,黄XX签字时没有注意该细节。另外约定的房价款一直没有支付给黄XX,双方也没有谈及此事,该房屋也一直由黄XX居住,发生纠纷前黄XX和李XX也没有告诉黄XX该房产已过户至黄XX名下。

    本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案件审理中,本律师向法庭提供《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证人证言、派出所出警视频等证据,并请求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建议审理法官到社区、居委会、司法所进行走访。法院经过查明事实,最后支持本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原告的诉求。

    【结果】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审理,最后法院判决:原告黄XX与被告黄XX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被告黄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黄XX办理将系争的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原告名下的手续。

    【律师点评】

    本次交易的样态更符合亲属间代为保管房屋产权的性质,故原、被告之间是基于保管的意图而签署的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由于原、被告双方并不具备买卖系争房屋的真实意图,故双方所实施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双方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原、被告之间所存在的真实权利义务关系应依照保管合同的规定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在保管合同关系中,原告作为寄存人有权随时要求保管人即被告返还保管物,现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返还系争房屋,故被告应配合原告办理将系争房屋恢复登记至原告名下的手续。


  • 2020-04-03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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