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合同纠纷

  • 合同事务
  • (2021)京03民终499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路韫韬律师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详情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3民终49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X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北京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韫韬,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北京XX实习律师。
上诉人吴X、张X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2民初2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X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为由张X向吴X支付利息人民币431200元(上述利息以28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14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2月13日,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X承担。事实和理由:吴X在一审开庭时明确指出,诉请的利息系因张X的行为给吴X造成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相关法律规定,张X具有过错、自身却没有任何损失,其过错造成吴X财产损失。吴X将280万元给付张X后,张X非但没有将其用于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占有长达四年之久,即便签订了还款协议,到期仍拒不返还。其通过无效合同非法占用巨额资金获得利益而无任何损失,吴X遭受了大额的利息损失。现一审法院判决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改判。
张X辩称,不同意吴X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张X履行了合同义务,未满足支付条件,张X不需要支付280万元,也不需要支付相应的利息。
张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吴X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吴X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吴X与张X签署《协议书》,未改变涉诉土地的土地性质,合同不应被认定为无效。二、吴X与张X签署的《协议书》,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三、张X已履行合同义务,不应退还吴X合作款项。四、即使认定合同无效,张X也不应承担全部责任。五、《还款协议》并非张X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无效。
吴X辩称,不同意张X的上诉请求和事实理由,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协议书无效,根据协议书以及张X的陈述来看,吴X已经完全履行了支付钱款的义务,张X没有履行任何的建房义务,张X应该承担过错责任,并应返还钱款。
吴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张X返还吴X280万元及利息(以28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保全费由张X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张X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2月1日,张X(乙方)与陈X(甲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同意在甲方现有的厂库房的基础上增建使用面积,现有厂库房建筑面积为22636平方米。乙方负责提供施工需要资金并保证资金到位,施工管理及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所支出的费用由乙方负责,拆迁前的维修工作,如乙方增建的建筑面积如遇相关部门的拆违章建筑,乙方负责恢复甲方原有的现貌,并赔偿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如遇政府拆迁、开发商征地的补偿款分配及违约责任:1.甲方原有建筑面积所享受的补偿款全部归甲方;2.乙方投资建设的建设成本归乙方(以完工后实际面积为准,成本单价每平米180元);3.甲方原有的如(设备、院墙、路面、土地、变压器电力设备等乙方出资建造房屋以外的补偿款)归甲方所有;4.甲乙双方的建筑面积均以拆迁主管部门最终认定的补偿面积为准;5.甲方支付给乙方投资款以甲方收到的补偿全款为限度;6.赔偿款分配时应除去第七项的1.2.3.条后余下的拆迁补偿款按甲方获得30%、乙方获得70%来分配……。张X(乙方)还与北京XX公司(甲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同意在甲方现有的厂库房的基础上增建使用面积,现有厂库房建筑面积为6727平方米。乙方负责提供并保证资金到位,负责厂库房建造和与各部门的沟通协调费用,拆迁前的维修工作,因乙方增建的建筑面积如遇相关部门拆违,乙方负责恢复甲方原有的现貌,并相应补偿甲方一切损失……如遇政府拆迁、开发商征地的补偿款分配及违约责任:1.甲方原有的建筑面积补偿款归甲方;2.乙方投资建设的建设成本归乙方(以完工后实际面积为准);3.甲方原有的如(设备、院墙、路面、土地、变压器电力设等乙方建造以外的补偿款)归甲方所有;4.甲乙双方的建筑面积均以拆迁主管部门最终认定的补偿面积为准;5.甲方支付给乙方投资建房款以甲方收到的补偿全款为限;6.赔偿款分配时应除去第五项的1.2.3.条后余下的拆迁赔偿款按甲方获得35%、乙方获得65%来分配……。2018年1月9日,张X(乙方)与北京XX公司(甲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将原有的合同第五条中第6条更改为:在所有新增加的厂房面积赔偿款分配时应除去第五项的1.2.3.条后,余下的拆迁赔偿款按甲方获得30%,乙方获得70%来分配。获得国家全部赔偿款到达甲方账户后,在所有新增加的厂房面积,按国家政策若需要交纳一定的税额,乙方必须按所得补偿款数缴纳所得税后,再按补充协议规定比例分配。
2017年2月14日,张X(甲方)与吴X(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根据甲方与陈X签署的协议书的合同内容,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合作内容。1.该土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XX。2.乙方出资建设面积为一万平米,出资金额为280万元。二、合作方式。1.甲方同意乙方参与到该土地的建设当中,乙方自愿出资协助甲方建设该土地。2.乙方出资建设的建筑物如遇政府拆迁改造等行为,该建筑物拆迁所得赔偿款归甲乙所有。将乙方建设投资的费用返还乙方后,甲乙各占50%。吴X于2017年2月13日支付给张X280万元。诉争土地上的建筑物于2017年底拆除。2019年6月3日,张X为吴X出具《还款协议》,内容:兹定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张X归还吴X280万元人民币。
一审法院认为,张X与吴X签订的《协议书》因改变了涉案土地的用途,属于无效合同。但是,吴X确将280万元支付给了张X。《还款协议》系张X与吴X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此,张X应当按照《还款协议》约定向吴X返还280万元。故吴X主张张X返还280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因为《协议书》属于无效合同,同时在《还款协议》中亦未提交支付利息事宜,故吴X主张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一、张X返还吴X人民币280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请;二、驳回吴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张X承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一审案件受理费14600元,由张X承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张X向本院提交《致张家湾镇六小村棚改项目安置房地块非住宅被搬迁人的一封信》,证明涉案土地是农村的非住宅用地。吴X质证意见为,不构成二审新证据,对真实性不认可,无任何公章。
吴X主张涉案土地性质是农用地。张X称涉案土地建筑物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陈述,涉案土地地上物被拆除等事实可以确定,张X与吴X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了涉案土地的性质,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并无不当。张X所提《协议书》并未改变土地性质,亦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的上诉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即使依据张X的主张《协议书》有效并已实际履行,但双方签订《还款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做出了新的安排,在张X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还款协议》系受胁迫而签订的情形下,理应依据《还款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履行还款义务。张X所提其已实际履行《协议书》,不应退还合作款项等相关上诉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从双方庭审陈述和涉案《协议书》能够确认,吴X明知在涉案土地上的建设行为系违法建设,且双方在《还款协议》中并未提及支付利息事宜,故一审法院驳回吴X有关利息损失的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吴X所提相关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吴X、张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968元,由吴X负担7768元(已交纳)、由张X负担29200(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玄XX
审 判 员 万XX
审 判 员 沈 放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卢XX
书 记 员 王XX


  • 2021-04-28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