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冯X与上海XXX机械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

  • 合同事务
  • (2021)沪01民终119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周跃伟律师
第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的理由之一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属于公司内部关系,不妥。 第二,一审法院判决的理由之一,认为公司员工主张公司业务或项目分成等事务,应以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意见决定,不妥。 第三,本案最主要的证据“项目合作协议”上的加盖的上诉人的公章经鉴定与上诉人备案的公章不符,就直接认定为假公章,甚为不妥。

案件详情

案件基本情况:

冯X为上海XX机械有限公司销售员工,因其与公司另行约定一笔业务,需要额外项目分成,公司表示同意,双方约定了,如公司接到该比项目,那根据项目金额约定分成比例,后于公司在冯X撮合下,接到此笔订单,但是公司拒绝给与约定的分成比例,冯X在奉贤法院将公司诉至法院,一审败诉,二审找到本代理人,重新研判案情,本代理人提起上诉至,二审改判该案。

一审法院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冯X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冯X坚持认为其与公司存在项目合作关系,而主张支付项目分成款,其为涉及公司内部事务。如公司员工主张公司业务或项目分成等事务,应以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意见决定。且该协议上涉及公司的公章和合同章经鉴定均为假的。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判决对冯X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首先,争系协议上加盖的合同专用章虽非公司的备案公章,但该公章亦属公司对外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存在公章盗盖或偷盖的清形。其次,协议上还有某某的签字,从公司职务及其与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关系看,可以代表公司。首先篇幅,不再一一举例,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冯X的大部分诉求。


  • 2021-07-16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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