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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女工受伤单位拒赔偿,法院判决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 劳动工伤
  • (2021)沪0107民初1110 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爱国律师
本律师能够熟练运用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从细节入手,向法院提供有充分法律依据的代理意见,最后法院采纳代理律师的观点,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上海市普陀区XX

    民事判决书

    (2021)沪0107民初1110号

    【案情简介】

    原告朱XX自2019年12月26日受雇于被告上海××环境管理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约定原告毎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五天,每月工资3700元,其中基本工资为3600元、午餐补贴为100元,但被告并未按照上述约定执行,导致原告经常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加班,故被告应当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同时,2020年4月18日下午,原告于工作期间在更衣室内因地面湿滑摔倒受伤,被诊断为右棧骨远端骨折,原告受伤时年龄为54岁,已超过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但根据相关规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应当给予原告享受工伤待遇。因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被告上海XX公司辩称,原告自2019年12月26日入职被告处,与被告签订有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6月25日期间的劳务协议,并在被告承接的浦东新区新XX从事保洁工作。2020年4月18日,原告午饭后在休息室内自己摔伤,该安全事故是原告自身原因造成,故与被告无关。并且原告已超过退休年龄,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已超过退休年龄,其是否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的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本案原告虽已超过退休年龄,但未享受退休待遇,并且原告在职期间需接受被告的工作管理、遵守被告的规章制度,并按月领取工资报酬,故原、被告之间实质上已形成了人身上和经济上的从属关系,因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结果】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判决:确认原、被告于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4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点评】

    劳动者受伤后是否被认定工伤,一般首先要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不予认可,劳动者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进行维权。


  • 2021-02-26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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