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强制猥亵罪

  • 刑事辩护
  • (2021)京0105刑初36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邓睿律师
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辩护。

案件详情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5刑初36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车X。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并于2020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邓睿、林XX,天津XX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2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车X犯强制猥亵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车X及其辩护人邓睿、林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0年11月10日7时许,被告人车X在本市朝阳区某某国际****酒吧203号包房内,趁被害人刘X1醉酒之际,采取抠摸下体等手段对其进行猥亵。被告人车X后于2020年11月12日被抓获归案,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害人所穿裙子1件、内裤1件,现已被扣押并移送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车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被害人刘X1的陈述、证人郭X、李X1、张X1、刘X2、张X2、李X2、武X、高X、刘X3、程X的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鉴定书、工作记录、110接处警记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被告人车X的供述及户籍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X法制观念淡薄,为满足个人淫欲,违背妇女意志强行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车X犯强制猥亵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车X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故本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在案之物品,依法一并处理。综上,根据被告人车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车X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2日起至2021年9月11日止)。
二、在案之裙子一件、内裤一件,发还被害人刘X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佳丽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何XX


  • 2021-02-28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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