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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门:行政机关不能依据与案外人签订的协议拆除原告所有的养猪场,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应当认为违法

  • 征地拆迁
  • 2018-6
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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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在强制拆除前未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未履行催告及公告等程序,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缺乏强制执行依据。

案件详情

    【基本案情】

    原告自2013年开始在合法流转的土地上修建养殖场,用于生猪养殖。2019年6月20日,被告未经任何法定程序强制拆除原告的养殖场,未给予原告陈述、申X的权利,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因此原告请求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养殖场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维权经历】

    原告养殖场被强制拆除后,原告遂委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徐晓倩律师介入维权,徐晓倩律师在了解案情、分析全案后向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认定】

    首先,被告针对原告的养猪场所实施的拆除行为系行政强制行为,并非双方协商一致后原告自愿交付拆除。,虽然原告与案外人曾经合伙经营,但是已经散伙,且被告对此也知情,被告与案外人签订的协议上仅有案外人的签字,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故被告拆除原告的养猪场不具有协议基础,事实上,拆除当日原告阻止拆除也表明被告实施拆除行为并未取得原告的同意。

    其次,被告强制拆除涉案养猪场缺乏强制执行依据,且违反法定程序。未履行催告及公告等程序,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X等。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缺乏强制执行依据,且违反了法定程序,应当确认违法。

    【法院判决】

    确认被告海门市余东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20日强制拆除原告位于海门市余东XX的养猪场的行为违法。


  • 2018-06-20
  • 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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