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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零件制造枪支属犯罪行为,别为自己的无知买单!

  • 刑事辩护
  • (2020)苏0106刑初7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云律师
当事人周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法院对辩护人本律师提出的周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的从轻情节,同时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案件详情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06刑初73号
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X,男,1989年8月14日生,农民,住四川省高县。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北京市XX律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鼓检诉刑诉〔2019〕1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安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及其辩护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2019年6月,被告人周X通过网络先后购买了无缝钢管和射钉枪、射钉弹,后利用手砂轮切割机、电焊机进行切割、焊接、打磨,将无缝钢管与射钉枪焊接起来,非法制造成枪支。
2019年10月15日,民警在周X的住处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疑似枪支一支、射钉弹35发。经鉴定,该疑似枪支可以火药为动力击发,认定为枪支,经实弹射击检测,枪口比动能为220.8516J/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周X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搜查笔录、检查笔录,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以及被告人周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X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周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X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和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的周X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的从轻情节,同时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结合被告人周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X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枪支1支、射钉弹35发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锡平
人民陪审员  陈国胜
人民陪审员  朱怀凤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XX


  • 2020-04-23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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