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沪0115刑初391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男,XXX年2月6日出生于XXX市。汉族,中专文化,原系上海市浦东新区XXX广场保安,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X路XXX弄10号203室:2018年5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X,男,XXX年1月21日出生于XXX省XXX县,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市浦东新区XXX广场消防主管,户籍在XXX省XXX县XXX镇XXX栋204室,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102室;199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XXX省XXX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2018年5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XXX,上海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刑诉(2018)39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X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XXX及辩护人XXX、XXX、XXX、诉讼代理人王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6日7时30分许,被告人XXX在本区XXX路XXX号XXX广场南侧大门处与被害人XXX发生口角,后被劝开。当日7时58分许,被害人XXX持刀至XXX广场监控室对被告人XXX等人挑衅,被告人XXX即持铁杆将其手中刀具打落,后被告人XXX、XXX分别采用持木棍击打头部、拳打头部的方法将被害人朱XX殴打致伤倒地。经抢救无效,被害人XXX于2018年5月20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XXX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2018年5月16日,被告人XXX、XXX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警察处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XXX在家属帮助下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0元,取得被害方家属的谅解;被告人XXX在家属帮助下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取得被害方家属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