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1)鲁09刑终52号
原公诉机关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XX,曾用名马强,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祝阳镇梭北XX,现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祝阳镇梭北XX。被告人马XX于2014年4月21日因犯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文、李X,山东XX律师。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审理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XX犯非法采矿罪一案,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鲁0911刑初4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道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马XX,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剥夺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项、第(五)
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1)鲁0911刑初43号 刑事判决;
二、发回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于XX
审判员范XX
审判员王X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白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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