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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纠纷:房屋漏水十余年,一朝起诉得解决。

  • 损害赔偿
  • (2020)沪0115民初61157号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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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纠纷,楼上漏水十余年,报警,居委会调解不能解决。律师帮助起诉到法院,认定被告负全责,修复漏水,赔偿损失25,033元。

案件详情

上海市浦东新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5民初61157号
原告罗XX,女,196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铭,上海XX律师。
被告:王X,女,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罗XX与被告王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铭三次均到庭参加庭审,被告王X未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故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对其名下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XXXXX弄XXX号XXX室(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301室”)的漏水部位进行修复,排除漏水行为对原告名下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XXXXX弄XXX号XXX室(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201室”)的侵害;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23,533元、衣柜损失2,000元、吊灯损失1,000元、评估费1,5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1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是301室房屋的产权人,原告是201室房屋的产权人。2015年至今,301室房屋经常漏水渗漏到201室,致使201室客厅、主卧、厨房、卫生间、天花板、墙壁、衣柜、电表箱进水。造成201室的财产损失(瓷砖开裂、脱落、木地板受潮开裂、翘边、多处门框发霉、大衣柜木板受潮发霉),电表箱进水导致发生用电安全影响,严重危害201室生活和生命安全。原告多次跟被告沟通协商,但被告均予拒绝。经居委会和物业公司多次协调,原告多次向派出所报警均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王X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故意侵害原告的权益,301室也有漏水的问题,301室的屋顶、屋面都有漏水情况,水是从301室上面漏下来的,301室的情况与原告的情况是一样的,也是房屋墙体进水开裂发霉脱落,地板受潮开裂。肯定不是301室的责任,楼上还有401室、501室,要么是水管坏了、要么是下水管堵住了,认为原告应当找物业管理公司,不应当找被告,被告个人无法处理原告的漏水问题。前几年,物业公司说301室卫生间浴缸堵住了,浴缸也曾经被敲掉了,疏通后物业公司说不会再漏水,但仍然漏水,家里的水管也做成明管了,所有的责任都已经尽到了。如果原告仍然存在漏水,不是被告的问题,301室室内的情况都已经全部排查过了,而且每次都是积极配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201室房屋权利人,被告系301室房屋权利人。2015年起,原告发现家中天花板漏水,原、被告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2020年9月17日本院第一次开庭时,征询原、被告意见,是否需要由有关部门对原告房屋的漏水原因进行鉴定,原告申请鉴定及鉴定费由其预付,被告亦未提出反对意见。在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依法委托上海XX公司对201室房屋漏水原因进行鉴定后,该机构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出具《鉴定工作联系单》,称“我机构于2020年11月30日致电通知原、被告双方,通知现场鉴定时间安排在12月15日上午10点。被告方王X明确表示不同意我机构至被告家中进行查看及打开检查工作,导致现场鉴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2021年1月14日,原告申请对房屋因漏水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依法委托上海XX公司对201室因漏水造成的房屋修复费用(含装修、衣柜、客厅房间卫生间门框、吊顶、建筑垃圾清运费)进行工程审价,该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认为201室房屋因漏水造成的损失修缮工程造价为23,533元。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1,50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照片、案件接报回执单,上海XX公司出具的鉴定工作联系单、上海XX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及原、被告的陈述所证实。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虽然否认201室房屋渗漏水系由301室房屋引发,但在原告就漏水原因申请鉴定时,明确表示不配合,致鉴定人员无法通过鉴定手段查明漏水原因,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201室不存在漏水以及漏水原因不在于被告,故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现原告要求被告对漏水部位行修复、排除侵害,并赔偿原告因渗水造成的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赔偿的金额问题,上海XX公司是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该鉴定机构根据客观情况做出的独立鉴定意见,具有合法有效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衣柜、吊灯损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原告主张被告应承担其聘请律师的费用,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XXXXX弄XXX号XXX室的漏水部位进行修复,排除对原告罗XX名下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康XXXXX弄XXX号XXX室的侵害;
二、被告王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XX损失23,533元、鉴定费1,500元,合计25,033元;
三、驳回原告罗XX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原告罗XX已预交),由原告罗XX负担162元,由被告王X负担21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晖
法官助理  苏XX
书 记 员  苏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2021-05-31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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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铭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擅长婚姻家庭、合同事务、刑事辩护、损害赔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等领域的案件,办案专业、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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