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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纠纷:帮助被告减损4万,仅赔偿9千元。

  • 损害赔偿
  • (2019)沪0115民初66727号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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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原告索赔5万余元,被告在律师帮助下对医药费、劳动合同、社保记录等相关证据审核后提出质证意见,得到法院认可。2、人身侵权遭索赔52,374.22元,代理被告帮助被告仅赔偿9,237.29元,减损4万3千余元。

案件详情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5民初66727号
原告:张XX,女,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刘XX,女,195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铭,上海XX律师。
原告张XX与被告刘XX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9年8月29日、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付XX、被告刘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7,069.22元、交通费30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误工费11,913元、护理费7,832元、营养费1,360元、鉴定费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共计52,374.22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婆媳关系。2019年3月5日晚,原告前往被告处看望儿子,当晚居住于被告处。次日早上7时许,原告至被告房间寻找手机充电器,被告辱骂、推搡原告,让原告不要找事情。后原告报警,被告要求原告离开,警察告知被告,原告与被告儿子徐XX系夫妻,被告无权要求原告离开。警察离开后,原告躲在房间里用力抵着门,被告一直在门外谩骂,透过门缝原告看到被告手里拿着菜刀,原告害怕遭到殴打一直不敢出门。后来门外安静了,原告便坐在房间里,不料被告推门进来,将原告推倒在地并殴打,原告反抗未果只得抱头自卫。后徐XX将双方拉开,双方均拨打110报警。经验伤,原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肋骨骨折。因双方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刘XX辩称,当事人之间关系属实,但原告陈述的事发经过不属实。当天早上原告至被告房间寻找充电器,徐XX说没拿过,被告就说“好了你可以走了,不要到我家来闹事情”。原告离开至小房间后还是坚持认为其充电器在徐XX处,被告就叫原告不要闹了,随后两人发生口角,被告坐在走廊上,两人一直互相谩骂,突然原告冲出房间将被告推倒在地,徐XX将二人拉开,原告就回自己房间了。后被告至原告房间与原告理论,原告用杯子砸在被告脸上,后徐XX报警。原告在间隔48小时后的3月8日检查时发现骨折,而3月6日的报警记录和验伤记录都没显示原告胸部骨折,故原告骨折与本次事件无关联性。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婆媳关系。2019年3月5日晚,原告至被告处看望儿子并留宿。次日早晨七时许,原告至被告房间寻找手机充电器,两人发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当天报警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为原告开具验伤通知书,浦南医院出具检验结论如下:原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神经科、骨科随诊。2019年3月8日,原告因胸痛随诊,浦南医院出具补充诊断如下:左第11肋骨骨折。2019年4月3日,上海XX公司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势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后,出具鉴定结论如下:被鉴定人张XX因外伤致:1、双下肢(左、右膝部,左、右小腿)皮肤软组织挫伤(面积>15㎝2),该损伤构成轻微伤;2、左侧第11肋骨骨折,该损伤构成轻微伤。原告受伤后产生门诊及住院费用共计7,069.22元,其中统筹支付2,843.09元。另原告为本次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3,000元。
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原告损伤后的休息、护理、营养期进行法医学鉴定。2019年10月23日,该所出具鉴定意见如下:被鉴定人张XX胸部等处外伤,伤后治疗休息45日,护理30日,营养30日。原告支付了鉴定费900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询问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验伤通知书、补充诊断、上海XX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医疗费票据、入院记录、出院小结、费用清单、现场照片、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原、被告的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口角,进而引发肢体冲突,综合考虑事发缘由、事发经过等因素,对原告所受损害,本院确定由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抗辩原告受伤骨折与本次事件无关,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被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审理中,原、被告就鉴定费的数额意见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争议的赔偿项目,本院确定如下:(1)医疗费,依据医疗费票据、入院记录、出院小结、费用清单等材料,医疗费总额为7,069.22元,但其中统筹支付的2,843.09元并非原告支出,应予扣除,故医疗费的数额本院确认为4,226.13元;(2)交通费,根据原告的就医地点、时间、次数等因素,本院确认为150元;(3)律师代理费,根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综合考虑本案诉讼金额、复杂程度等因素,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4)误工费,原告伤势经鉴定给予休息期45天,据原告所述,其于2019年3月6日受伤后便离职,此后乃至整个四月都处于失业状态,考虑到原告具备劳动能力,依据上海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本院确认误工费的数额为3,720元;(5)护理费,原告伤势经鉴定给予护理期30天,护理费按照40元/天计算,合计1,200元;(6)营养费,原告伤势经鉴定给予营养期30天,根据原告的受伤情况,本院确认营养费为30元/天,合计90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原告伤势未构成伤残,原告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XX医疗费4,226.13元、护理费1,200元、营养费900元、误工费3,720元、交通费150元、律师代理费3,000元共计13,196.13元中的70%,计9,237.29元;
二、驳回原告张XX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9元,减半收取计554.50元,鉴定费900元,合计1,454.50元,由原告张XX负担454.50元,被告刘XX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宣志鸿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米会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 2020-03-03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减损4万3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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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铭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擅长婚姻家庭、合同事务、刑事辩护、损害赔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等领域的案件,办案专业、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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