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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

  • 刑事辩护
  • (2019)赣0826刑初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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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润根(刑事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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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826刑初153号
公诉机关泰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2018年5月3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泰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泰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3日被泰和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XX,北京市XX律师。
泰和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刑诉[2019]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泰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至5月30日期间,被告人张XX多次在其经营的泰和县XX店内,提供场地和赌具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盈利。截止案发,累计参赌人员已超过20人,抽头渔利达4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XX的供述,证人张X1、谢X1、戴X、江X、邹X、郭X、王X、朱X1、曾X1、刘X1、曾X2、肖X、刘X2、张X2、罗X、张X3、刘X3、张X4、曾X3、张X5、朱X2、谢X2、张X6、张X7、张X8、陈X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被告人张XX归案情况及办案说明,认罪认罚具结书,吉安市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表,被告人张XX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为获取不法利益,多次提供场地和赌具供他人赌博,参赌人员已超过20人,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XX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被告人张X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黎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3、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4、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5、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6、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2019-09-27
  •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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