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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XX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合同事务
  • (2020)皖1302民初161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爱国律师
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安徽省宿州市埔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皖1302民初1619号

    原告: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浦东新区XX。

    法定代表人:叶××,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男,1970年11月11日出生。

    被告:王XX,女,1984年8月24日出生。

    被告:南陵县XX公司,住所地:南陵县籍山镇其林村转盘XX。

    法定代表人:王XX,公司经理。

    以上四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顾××,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XX、朱XX、王XX、南陵县XX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3月02日立案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称,1、解除上诲××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签订的售后回租赁合同(编号为TYXXX);2、张XX承租的租赁物车牌号为:皖××××牌重型自卸货车1台归××公司所有,由张XX、南陵县××汽车运输服务公司(下简称××汽车公司)协助办理过户手续;3、张XX赔偿损失268,730.5元[全部未付租金314,786元+逾期利息50,636元(以逾期未付的租金为基数,按照双方约定的日利率千分之一计息,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07月29日暂计50,636元)加上违约金101,272元(以逾期未付的租金为基数,按照双方约定的日利率千分之二计算,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07月29日暂计101,272元)加上××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差旅费3,000元、收回租赁物费用16,844.5元、律师费10,000元、保证金97,800元、车辆变卖款130,000元];4、朱XX、王XX、××汽车公司对第三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5、案件受理费,由张XX、朱XX、王XX、××汽车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06月26日,张XX与芜湖XX修有限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张XX购买徐州××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牌重型自卸货车1台,车辆型号××××,价税总计32.6万元,由张XX委托××公司向芜湖XX修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07月11日,张XX与芜湖XX××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汽车公司签署了所有权权属确认书,芜湖XX修有限公司将合同项下1台车辆交付给了张XX,张XX为车辆所有权人,并挂靠在××汽车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皖××o

    2017年07月11日张XX与××公司签订了《所有权转让协议》、《认租同意书》、《售后回租赁合同》,约定:根据张XX的要求,××公司向张XX支付车辆转让款32.6万元,张XX将上述车辆所有权转让给××公司,再向××公司承租使用上述车辆,合同履行期限为30个月,自2017年07月05日起至2020年01月05日止;2017年08月至2020年01月的每月50支付租金12,356元;同时,张XX向××公司交付保证金97,800元;双方并对逾期付款的利息、违约金也作出约定。

    2017年07月11日朱XX、王XX亦签署了《认租同意书》,朱XX表示对张XX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帯责任担保;王XX表示其与朱XX系配偶关系,同意朱XX为张XX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愿意与朱XX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7年07月11日,朱XX与××汽车公司签署了《保证合同》,对张XX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签订后,××公司向张XX支付了车款,履行了自己的义务,2017年07月11日,××公司将租赁物交付给张XX使用,张XX签署了《租赁物受领确认书》。

    张XX仅支付至2017年11月05日的四期租金,2017年12月05日应付租金12,356元,实付6,470元,下欠5,886元;自2018年01月05日至今一直未支付到期租金,至2018年08月05日拖欠已到期租金本金104,734元。虽经××公司多次催要,张XX至今分文未付;自2018年08月起至2020年01月,张XX下余未到期租金合计为210,052元。被告朱XX、王X、××汽车公司亦未履行担保责任。2018年03月22日,××公司已将合同项下车辆收回,并与2018年12月18日将车辆以130,000元出售给朱XX。2019年09月12日,××公司由原名称XX××租赁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在名称。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XX自愿支付给原告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欠租金、利息、收车等费用合计105,000元;于2021年02月始每月25日之前支付款项3,000元,至偿清完毕之日止,原告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愿表示同意,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朱XX、王XX、南陵县XX公司自愿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被告张XX每逾一期履行本项确定的义务,原告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剩余款项享有申请执行,以剩余款项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被告张XX支付自逾期次日始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朱XX、王XX、南陵县XX公司自愿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5531元,减半收取计2765元,被告张XX自愿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

    审判员祝××

    人民陪审员王XX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阮××


  • 2021-01-15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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