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曹XX与上海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合同事务
  • (2020)沪0112民初4273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爱国律师
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2民初42731号

    原告:曹XX,女,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姚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国,上海XX律师。

    原告曹XX与被告上海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曹XX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XX撤回起诉。

    审判员杨××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田××

    书记员胡××


  • 2020-12-24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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