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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XX与白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21)豫0181民初355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潇律师
弘毅律师通过对案件的分析,认为该案件可能属于借款合同纠纷,也有可能属于诈骗,但是鉴于当事人想要迅速要回借款,所以通过民事起诉相较于刑事控告更快些。于是,弘毅团队律师舍近求远选择对方户籍地进行起诉,快速立案。对方收到法院通知后,立刻联系弘毅律师表示愿意还款。本案从立案到回款,仅花费一个礼拜。

案件详情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民初3552号
原告:丁XX,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白XX,女,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丁XX与被告白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丁XX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丁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丁XX负担。
审判员  何剑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XX


  • 2021-05-17
  •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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