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1民初3552号
原告:丁XX,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白XX,女,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
原告丁XX与被告白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丁XX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丁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丁XX负担。
审判员 何剑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