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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XX与徐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20)黔0111民初250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燕律师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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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XX与徐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1民初2501号2020年06月17日买卖合同纠纷

审判人:王珏

庭审视频原网文书

案情特征词:代理费违章修理出让行驶证索赔定损律师费委托代理合同余款

引用法条 展开

当事人信息

原告:贺XX,男,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贵州XX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贵州XX实习师,一般代理。

被告:徐X,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诉讼记录

原告贺XX与被告徐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因受疫情影响,本院依法扣除相应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 时间线

原告贺XX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购车款130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6500元;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1980元(违约金以130000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自2019年12月13日至款项还清为止,现暂计至2020年3月4日);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明确律师费为13000元)。事实及理由:2019年10月23日,原、被告之间签订《购车协议》,约定原告自愿将其名下的车牌号为贵J××××***奔驰C200L车出让给被告,被告分两期支付购车款共计230000元,第一期在协议签订后一个工作日内支付100000元,第二期在协议签订后50个工作日内支付130000元,至今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00000元,其余款项均未支付。根据《购车协议》,被告已严重违反了该协议约定,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遂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徐X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案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车牌号为贵J×××**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登记在原告贺XX名下,车辆识别代码为LE4WG4CB1GLXXX。 2019年10月23日,被告徐X(甲方)和原告贺XX(乙方)签订《购车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向乙方购买奔驰轿车(车牌号为贵J×××**,发动机号为103XXXX5937,车辆识别号为LE4WG4CB1GLXXX)一辆,车辆于2019年10月13日在贵州省贵阳市贵惠高XX发生碰撞事故,乙方需向甲方提供保险公司索赔所需相关资料并协助甲方办理索赔事宜;车辆转让价格为230000元,分两次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协议签订后一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100000元,乙方收到该款后本协议即时生效,本协议签订后50个工作日内,甲方需再次向乙方支付130000元;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并收到甲方购车首笔款后,该车所有权即为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干涉甲方对车辆的修理及定损工作,保险公司的定损价格与乙方无关,无论定损金额多少甲方均须补齐购车款项,定损金额与首期款之和超过协议购车价款的,乙方将多余部分退给甲方,定损金额与首期款项之和低于购车价款的,甲方补齐差额部分;如甲方在约定期限5个工作日之内未能交清购车余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付清购车余款,否则甲方须赔偿乙方所支付的购车款未付金额的5%,并从购车之日起每日按购车款未付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甲方提车后出现的事故、违章、经济纠纷等由甲方承担;补充条款如需要与保险公司产生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律师费由甲方承担。协议签订当天,案外人徐XX向原告支付了100000元,原告陈述该款为被告支付首期购车款。但之后,原告既未收到被告支付的第二期购车款,也没有收到保险公司支付的定损赔偿。之后,经原告向被告电话催收,原告据此提交了通话录音,被告亦未支付尚欠购车款。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违反了合同约定,故为维护自身权益,遂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另,2020年3月4日,原告陈述由其妻子曾XX就案涉合同纠纷与贵州XX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了代理费13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购车协议》、明细详情、行驶证《委托代理合同》、消费小票、通话录音与本案有关联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购车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当严格遵守并履行合同义务。协议中,被告徐X承诺在该协议签订起50个工作日内再次向原告支付130,000元,但现期限已经届满,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故对原告主张支付购车款130,000元,符合合同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的主张的违约金。本案中,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按时支付剩余购车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协议约定:如甲方在约定期限5个工作日之内未能交清购车余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付清购车余款,否则甲方须赔偿乙方所支付的购车款未付金额的5%,并从购车之日起每日按购车款未付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但该协议违约责任的约定对于被告迟延履行支付义务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相较明显过高,且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因被告违约给原告带来的实际损失,故本院结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相关法律规定,酌定违约金以尚欠的购车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9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尚欠购车款之日止,计算至2020年3月4日为7,106.67元。对原告主张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因案涉《购车协议》并未对此进行约定,本院对此主张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徐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贺XX支付购车款130,000元及违约金7,106.67元(计算至2020年3月4日),之后的违约金以尚欠购车款为基数从2020年3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贺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贺XX负担342元,被告徐X负担1,4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尾

审判员  王珏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X


  • 2020-06-17
  •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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