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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XX与雷X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工伤
  • (2020)渝0101民初10467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杨坤帆律师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骆XX杨XX与雷X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万州区XX

    (2020)渝0101民初10467号

    2020年10月23日

    劳务合同纠纷

    审判人:谭X

    原网文书

    案情特征词:催收本村村民工资小额清偿利息损失借支缺席审理路费诉讼代理人

    引用法条

    展开

    当事人信息

    原告:骆XX,女,汉族,1957年6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杨XX,男,汉族,1958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之诉讼代理人:杨坤帆,重庆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雷XX,男,汉族,1977年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诉讼记录

    原告骆XX、杨XX与被告雷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骆XX、杨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基本情况时间线

    原告骆XX、杨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骆XX、杨XX工资22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以2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5年11月1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将第一项诉讼请求调减为:被告给付原告骆XX、杨XX工资19000元。事实和理由:骆XX、杨XX20**年7月受被告雇佣,在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工地做工,随后二原告继续受被告雇佣在该地州中学工地做工。完工后,除被告已付原告的部分工资外,尚欠原告22000元,由被告出具完工单一份,但至今被告仍没有给付所欠的工资,原告遂诉至法院。

    被告雷XX未作答辩。

    围绕本案诉讼请求,原告骆XX、杨XX提交了结婚证、完工单、村委会证明作为证据,被告雷XX未提交任何证据。本院依法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认证并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雷XX于2015年7雇请原告骆XX、杨XX从事建筑劳务作业,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务工资22000元未付,经原告催收,被告雷XX于2015年11月13日向原告骆XX、杨XX出具完工单一份,载明:青海海南州州中XX工地个人人工工资如下:杨XX:总工:117.4天,单价:300元/1天,骆XX:总工:117.6天,单价:150元/1天,35220+17640=52860,除借支:28700元,余下工资:241600元,除路费:2160元,余下工资22000元,大写贰万贰仟元整。此据:雷XX,15年11月13日。同时,重庆市万州区甘宁XX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载明兹有本村村民骆XX与骆XX系同一人,骆XX系骆XX的小名,情况属实。本村村民杨XX与杨XX也系同一人,情况属实。特此证明。万州区甘宁XX,2020年9月13日。另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但被告雷XX至今仅支付劳务工资3000元尚欠二原告工资19000元,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原告骆XX、杨XX受被告雷XX雇请,提供并完成劳务作业,经双方共同结算,被告就尚欠的劳务工资22000元向原告出具完工单,被告应按约履行,另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认二被告已经支付原告劳务工资3000元,尚欠19000元,被告逾期仍未清偿,应予立即清偿。欠条上所述骆XX即本案原告骆XX,杨XX即本案原告杨XX,原告持有案涉完工单原件,且被告雷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对原告所主张之事实进行抗辩或举证予以证反,应由其承担由此所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综合本案证据,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尚欠的劳务工资1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雷XX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骆XX、杨XX支付尚欠的劳务工资1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被告雷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文尾

    审判员  谭XX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单XX


  • 2020-10-23
  • 万州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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