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其误工费是否还能获得支持?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22日11时10分许,左X驾驶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因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其所驾车车头与叶X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车尾相碰撞,致叶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伤人道路的交通事故。事后,交警部门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左X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叶X无责任。叶X伤后被送往当地县人民医院进行了门诊治疗,后又转院至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二〇医院住院治疗39天,入院初步诊断:1.左股骨近端粉碎性骨折;2.左胫腓骨开放性损伤等。叶X后又转院至云南博亚医院住院治疗21天。叶X出院后,经云南正大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十级伤残,需后期医疗费26000元。另查明,左X驾驶的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所有权人系朱X,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限额为5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诉讼经过】
原告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后期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53555.4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争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误工天数应计算至定残前一天即108天,误工标准应按照134.98元/天(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均工资49268元/365天)计算,故误工费用应为14577.84元;对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72476元(36238元/年*20年*10%),因原告叶X事故发生前经常居住地在昆明市丽阳星城XX,故本院认为该费用应按鉴定意见确认的十级伤残和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判决:
一、由被告中国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叶X97153.84元。
二、由被告中国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合同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叶X160659.89元。
……
被告中国XX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计算错误所以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院认为: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残疾赔偿金计算并未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误工费,叶X事故发生时已年满六十周司岁,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若其仍从事相关劳动,仍然有权主张误工费,但本案中叶X未能举证证明其仍在工作或劳动的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一审法院支持其误工费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律师点评】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是叶X达到退休年龄,其误工费是否应得到支持。误工费作为人损类案件赔偿项目之一,在法律的认定上并不受年龄的限制。《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从上述规定来看,均未对受害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也未排除已超过退休年龄的公民主张误工费的权利。换言之,只要受害人受害前有劳动能力并从事有偿劳动,其因遭受损害而误工并减少了收入,就有权要求致害人赔偿误工费,而不论受害人是否超过退休年龄。
其次,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法定退休年龄是国家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而作出的规定,是国家对职工的一种待遇。我国在劳动法领域也同时规定,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从事劳动的,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从现实情况来看,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广大农民没有退休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耕种土地的同时,外出务工仍大量存在,在城镇也有大量退休人员被返聘或者另行从事一定工作。所以说,大多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仍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因此,片面地以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既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也与现阶段我国的实际用工状况不符。本案中,因叶X未能提供其仍在工作或劳动的相关证据,故二审法院未支持其误工费的诉请。正如,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