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8民初2983号
原告:台州市黄岩**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叶X,总经理。
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华,上海市XX律师。
原告台州市黄岩**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X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暂无法提供诉讼时效中断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邱XX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钱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