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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XX与邱XX、洪XX民间借贷纠纷

  • 债权债务
  • (2019)粤5203民初2147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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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当事人取得了胜诉,追回了借款

案件详情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5203民初2147号
原告:许XX,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XX***************,公民身份号码:445************950。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泽统,广东XX律师。
被告:洪XX,男,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公民身份号码:445************218。
被告:邱XX,女,198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公民身份号码:445************246。
原告许XX诉被告洪XX、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纯滔独任审判,于2019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泽统、被告洪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XX诉称:2016年前后,原告许XX通过同学陈XX(洪XX的姐夫)介绍认识被告洪XX、邱XX(两被告系夫妻),被告洪XX在白塔XX经营钢材生意。2016年1月21日,被告洪XX称需要资金周转生意,便向原告借款20万元,原告许XX应被告洪XX的要求于当日将20万元借款转到被告洪XX指定的张XX的XX账号,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2%,借款时陈XX也在现场见证整个过程。2016年3月27日,被告洪XX又称需要资金周转生意,便再向原告借款30万元,原告又应被告洪XX的要求于当日分两笔将30万元借款转到被告洪XX指定的张XX的XX账号,利息约定与之前一致。被告洪XX向原告许XX承诺需要收回本金时提前一个月通知被告洪XX便会付清借款。在借款后,两被告持续通过微信支付、银行转账付还利息,也付还了部分本金,自2017年起,原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两被告催讨借款,但被告洪XX称暂时无法付还全部本金,双方遂于2018年1月17日就被告尚欠借款数额进行核对,被告洪XX确认尚欠原告许XX本金46万元(大写肆拾陆万元整)。两被告在原告的催讨下又陆续付还本金及利息,时至原告起诉之时,两被告仍欠原告借款34万元。两被告的行为实属违法悖理,严重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洪XX、被告邱XX立即连带付还原告许XX借款34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洪XX辩称:被告洪XX有向原告许XX借款34万元,借条上没有写借款利息,口头也没有约定借款利息,被告洪XX原来向原告借款46万元,后来分很多次付还原告12万元,被告洪XX现在尚欠原告多少钱被告不清楚,但被告洪XX有银行转账记录,被告洪XX现在没有证据向法庭提交,被告洪XX可以向银行查询转账记录并提交给法庭。被告邱XX是被告洪XX的老婆,借款时被告邱XX不知情,直至2018年3月,原告许XX催被告洪XX一次性还清欠款,原告许XX上门找被告洪XX的父亲和被告邱XX,被告邱XX才知道被告洪XX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邱XX说确实无法偿还原告本金,要求原告暂缓还款,并向原告支付利息,支付利息的具体计算标准双方没有约定,之后被告洪XX有向原告支付利息,有时是每月4,000多元,具体的金额被告洪XX也不记得了,被告洪XX可以向银行查询打印转账记录。被告洪XX最初向原告许XX借款50万元,被告洪XX是分期付还原告的,截至2018年1月17日,被告洪XX结欠原告许XX46万元,所以被告洪XX就写46万元的借条交给原告许XX存执。被告洪XX现在没有偿还能力,要求分期还款。
被告邱XX没有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许XX与被告洪XX系经被告洪XX的姐夫陈XX介绍认识的。2016年1月21日和2016年3月27日被告洪XX分别向原告许XX借款20万元和3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1.2%,借款后被告洪XX付还了原告部分借款本息。2018年1月17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洪XX尚欠原告许XX借款本金46万元,当天被告洪XX出具了一份借条交给原告许XX存执。出具借条后,被告洪XX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万元,借款利息归还至2019年7月份。被告洪XX现在尚欠原告许XX借款本金34万元及剩余利息没有付还。
另查,被告洪XX、邱XX系夫妻关系,被告邱XX自2016年12月21日开始陆续使用其名下银行账户向原告许XX归还被告洪XX的欠款本息,被告邱XX还通过其手机发短信给原告许XX承诺要归还原告借款本息。证人陈XX是本案第一笔借款的介绍人,证人陈XX当庭作证借款时双方有口头约定月利率1.2%,并且证人陈XX还证实借款后被告邱XX有向原告许XX偿还过欠款本息。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两被告的户籍证明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借条》、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短信及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洪XX向原告许XX先后两次借款合共50万元,至2018年1月17日结算,被告洪XX结欠原告许XX借款本金46万元,有借条为证,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洪XX书写借条后付还原告许XX部分借款本息,2019年10月21日原告许XX起诉时要求被告洪XX付还尚欠的借款本金34万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许XX与被告洪XX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1.2%,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许XX请求被告洪XX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邱XX多次通过其银行账户向原告许XX支付借款利息并通过其手机发短信给原告许XX承诺要与被告洪XX共同偿还欠款本息,根据法律规定,被告邱XX的行为视为对被告洪XX向原告许XX借款的追认,原告许XX要求被告洪XX、邱XX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洪XX、邱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许XX借款本金34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9年10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00元,由被告洪XX、邱XX共同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纯滔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玲玲
书 记 员 黄XX


  • 2019-12-23
  •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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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统律师,华南农业大学,法学学士毕业。现于广东法展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 曾代理过多起民事、刑事与非诉案件,并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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