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XX
民事调解书
(2020)沪0115民初51340号
原告:徐XX,女,194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上海XX律师。
被告:徐X,男,193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XX。
被告:卢XX,男,193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
被告:卢X,男,196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
被告:卢X,女,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
原告徐XX与被告徐X、卢XX、卢X、卢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诉请: 1、依法判令原告徐XX继承被继承人徐XX遗留的上海市浦东新区XX 室房屋产权份额二分之一。事实与理由:母亲蒋XX(1990 年1月10日去世)与父亲徐XX(1943年7月2日去世),他们共生育四个子女,分别为徐XX、徐X、被继承人徐XX(2006年9月28日死亡)、徐XX(2010年4月27日死亡)。卢XX与徐XX是夫妻关系,生育两个子女分别为卢X、卢X。被继承人徐XX生前未结婚及生育子女,其生前也未留遗嘱。母亲蒋XX与父亲徐XX的父母均先于徐XX、徐XX去世。被继承人徐XX与徐XX共同共有上海市浦东新区XX房产,该房产中的一半份额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现原、被告对于遗产的分割存在分歧,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市浦东新区XX房屋属于被继承人徐XX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由原告徐XX一人继承:
二、案件受理费22.546元,减半收取11.273元,由原告徐XX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吕琪
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楼毅
律师点评:继承涉及继承人与代位继承人多名,继承人人数众多,年纪偏大,居住不在一起等困难。通过法院起诉,诉前做好大量文书和沟通工作。帮助当事人顺利继承,去名字办产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