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律师介入要趁早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广州市XX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1XXXX0527-2,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51-53号新XX,法定代表人陈XX。
被告人陈XX,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大学文化,系广州市XX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XX901房;2021年1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XX,XXX律师。辩护人孙X,上海XX律师。
被告人陈XX,男,1976年6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XX403房;2021年1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花X,上海XX律师。
被告人吴XX,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大埔县,汉族,大学文化,系广州市XX公司副总经理,户籍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XX402房;2021年1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欧XX,北京XX律师。辩护人马X,北京XX律师。
被告人艾X,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大学文化,系广州市XX公司集成部主管户籍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港西XX1106房;2021年1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邵如阳,江苏XX律师。
被告人钮XX,女,1973年8月29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大专文化,系广州市XX公司人事行政主管,户籍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站前横XX201房;2021年1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顾X,XXX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2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陈XX犯诈骗罪、开设赌场罪,被告单位广州市XX公司、被告人吴XX、艾X、钮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单位诉讼代表人程XX、被告人陈XX、陈XX、吴XX、艾X、钮XX及辩护人陈XX、孙X、花X、欧XX、邵如阳、顾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诈骗犯罪事实
2020年4月起,被告人陈XX、陈XX伙同王XX(另案处理)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设立“欢乐世界”平台,通过操纵后台数据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经查,被害人余X、刘X、陈XX等人被骗金额共计人民币5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同)。
二、开设赌场犯罪事实
2018年8月起,被告人陈XX、陈XX伙同王XX(另案处理)等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通过“欢乐谷”平台,采取网上博彩的方式,开设赌场非法牟利。经查,被告人陈XX违法所得共计24万元,被告人陈XX违法所得共计34万元。
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事实
2019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单位广州市XX公司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被告人吴XX、艾X、钮XX等人按照被告人陈XX的安排指使分别负责“欢乐世界”软件的开发维护、收取费用等工作。广州市XX公司收取开发维护费用共计60余万元。
2021年1月20日,被告人陈XX、陈XX、吴XX、艾X、钮XX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一、被告单位广州市XX公司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陈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三、被告人陈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2025年7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吴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2021年11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艾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2021年11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六、被告人钮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2021年10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七、退缴在案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