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沪0112民初22755号
原告:彭X,女,19xx年10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铭,上海XX律师。
被告:吕XX,男,19xx年7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XX。
原告彭X与被告吕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彭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判令儿子吕XX的抚养权归原告所有;3.判令被告支付在婚姻存续期间应由其承担的子女抚养费共计53,000元(其中教育费、医疗费13,000元,2017年5月至2019年5月止25个月的子女抚养费4万元,1,600元/月);4.判令被告自2019年7月起,每月向原告支付子女抚养费1.6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5.判令被告承担孩子成长过程中发生的大额医疗、教育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3年10月在网上认识,相识四个月后就仓促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吕XX宇。婚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多次争吵,2017年3月开始,原告和孩子居住在原告父母家中,双方分居,分居后孩子由原告抚养,原告父母帮忙照顾。原、被告之间因年龄差距太大,没有共同语言,婚后无法沟通,现分居已满两年,故起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彭X与被告吕XX自愿离婚;
二、离婚后,双方之子吕XX随原告彭X共同生活,被告吕XX自2019年7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600元至吕XX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三、离婚后,被告吕XX可对双方之子吕XX行使探视权,探视权的具体时间、方式为:被告吕XX可于每月第一、第三周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17时至原告彭X住处上海市浦东新区XX接送吕XX;寒假期间,被告吕XX可于寒假第二周起与吕XX连续居住生活十天:暑假期间,每年8月1日至8月20日被告吕XX可与吕XX连续居住生活;
四、双方名下的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彭X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子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XX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沈X
书记员:施绮丽
律师点评:
男女女方年龄差距大,没有共同语言。分居2年女方提起离婚,女方要求男方支付婚内抚养费。离婚双方都争夺儿子的抚养权,男方不同意离婚,不同意支付婚内抚养费。
分居两年,没有感情基础是离婚的正当理由之一,婚内可以依法要求对方支付子女的抚养费。
律师建议:
为了达到离婚目的、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可以适当妥协。适当放弃金钱债务,在子女探视权方面让步。以达到离婚和争取抚养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