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沪0115民初48025号
原告:王XX,男,19xx年9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铭,上海XX律师。
被告:李XX,女,19xx年xx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
原告王XX诉被告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本金461,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约定的借期内利息27,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461,5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7月6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同事、邻居关系。2008年至2017年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出具欠条的借款共计20.2万元,除此之外尚有部分借款未出具借条。数年间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果,故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XX应归还原告王XX借款28万元,该款分期还款,自2021年2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3,000元,还清为止;
二、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由原告王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明
二○二○年八月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XX
律师点评:
催款电话录音,短信、微信沟通记录都是证明诉讼时效中断的记录,诉讼时效中断可以重新计算3年的诉讼时效。要保存好相关证据,早日起诉,不要拖太久,以致借款人没有了偿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