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薛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飞龙,北京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XX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包公大道南桥头集路西侧文XX2704。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安徽XX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国XX,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滨湖新区云XX,。
负责人:方xx,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龙兵,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安徽XX律师。
上诉人薛X、陈XX因与被上诉人安徽XX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20)皖0122民初4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薛X、陈XX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薛X、陈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薛X、陈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082元,减半收取4541元,由上诉人薛X、陈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XX
审判员 马枫蔷
审判员 方玮韡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丁XX
书记员胡天纯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