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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X、陈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21)皖01民终134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宁飞龙律师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飞龙,北京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XX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包公大道南桥头集路西侧文XX2704。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安徽XX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国XX,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滨湖新区云XX,。

    负责人:方xx,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龙兵,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安徽XX律师。

    上诉人薛X、陈XX因与被上诉人安徽XX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20)皖0122民初49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薛X、陈XX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薛X、陈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薛X、陈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082元,减半收取4541元,由上诉人薛X、陈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XX

    审判员  马枫蔷

    审判员  方玮韡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丁XX

    书记员胡天纯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 2021-04-28
  •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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