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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公司与苏州XX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20)沪72民初42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宁飞龙律师
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顺通路x号x座x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X,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XX,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相城大道XXxxx室。

    法定代表人:戴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飞龙,北京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XX,北京市XX律师。

    在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苏州XX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XX公司的起诉。

    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顺通路x号x座x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X,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XX,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相城大道XXxxx室。

    法定代表人:戴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飞龙,北京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XX,北京市XX律师。

    在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苏州XX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XX公司的起诉

    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顺通路x号x座x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X,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XX,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XX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相城大道XXxx室。

    法定代表人:戴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飞龙,北京市XX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XX,北京市XX律师。

    在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苏州XX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4月9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XX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X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冰

    书记员 傅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 2020-05-08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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