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住济南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秋丽,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X环,北京市XX实习律师
被告:刘XX,男,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案情:原、被告于2012年x月x日登记结婚,于200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刘小某。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因性格迥异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不断,严重影响了夫妻感情。双方曾协议离婚未果。又因被告自2017年8始出国务工一直未归,双方严重缺乏沟通,现原告认为,双方婚姻已名存实亡,感情已彻底破裂,确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欲向国内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其抚养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并同时就财产进行分割。
办案经过:原告在咨询了其他四家律所的律师均被告知不能在原告所在地离婚诉讼后找我们咨询,我们查询了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后告知可以办理,遂要求原告准备居住信息拟证明户籍情况,并准备相关诉讼材料向法院立案,并经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开庭当日顺利调解结案,调解意见完全满足当事人的委托要求。
经法院调解确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被告承担每月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之日止;3、银行存款归原告所有
审判员郭XX
书记员周某
X年X月X日
通过本案及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是可以在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