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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XX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20)浙0105刑初170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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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庄哲君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

案件详情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刑刑事判决书

    (2020)浙0105刑初170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庄XX,男,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金华市人,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因本案于2018年3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同年11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辩护人童彬超,浙江XX律师。

    被告人庄XX,男,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金华市人,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因本案于2018年3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同年12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XX,浙江XX律师。

    被告人庄XX,男,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金华市人,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因本案于2018年3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同年12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辩护人程XX,浙江XX律师(杭州市拱墅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陈XX,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金华市人,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因本案于2018年6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同年11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辩护人裘X,浙江XX律师(杭州市拱墅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王XX,女,199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金华市人,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因本案于2018年3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XX,浙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拱墅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陈XX,男,199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金华市人,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因本案于2018年3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戴XX,浙江XX律师(杭州市拱墅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曹X,男,199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金华市人,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因本案于2018年3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XX,浙江XX律师(杭州市拱墅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金XX,男,199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金华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县。因本案于2018年3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X,浙江XX律师(杭州市拱墅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徐XX,女,199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金华市人,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因本案于2018年3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XX,浙江XX律师(杭州市拱墅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拱检刑诉〔2020〕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XX、庄XX、庄XX、陈XX、王XX、陈XX、曹X、金XX、徐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8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XX等二人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郑X、陈XX、余XX等人(均另案处理)为谋取不法利益,在本市拱墅区余杭XX矩阵国际写字楼内,注册成立杭州XX公司等,开发运营790网络赌博游戏平台,招揽人员进行网络赌博,并通过注册靓号的方式,招募被告人庄XX、庄XX、庄XX、陈XX等多名XX商,专门从事为赌客实现游戏金币和人民币兑换交易业务,XX商则通过差价获利。其中收购比例为100元人民币兑换215万金币,出售比例为100元人民币兑换200万金币。

    2016年3月以来,被告人庄XX在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开设“XXX”XX商工作室,并先后雇佣被告人王XX、陈XX、徐XX等人,在明知该790游戏平台为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为赌客进行充值、退现服务。至案发,四被告人利用“XXX”XX商工作室为790游戏平台充值金币数达438XXXX0000个,涉案赌资达219XXXX7951元。

    2016年3月以来,被告人庄XX、庄XX伙同庄朝阳(另案处理),在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并雇佣被告人曹X等人,作为被告人庄XX的一级XX商,在明知该790游戏平台为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为赌客进行充值、退现服务。至案发,该XX商工作室为790游戏平台充值金币数达602XXXX0000个,涉案赌资达301XXXX1247.5元。

    2017年6月以来,被告人陈XX在浙江省金华市金家新XX××室开设XX商工作室,并先后雇佣被告人金XX以及和程(另案处理)等人,作为被告人庄XX的一级XX商,在明知该790游戏平台为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为赌客进行充值、退现服务。至案发,该XX商工作室为790游戏平台充值金币数达187XXXX0000个,涉案赌资达XXX.5元。

    2018年3月29日,民警在浙江省金华市金都美地22幢2单XX抓获被告人庄XX、王XX、陈XX、徐XX,在金华市金东区鞋塘镇金山XX抓获被告人庄XX,在金山XX抓获被告人庄XX,在金山XX抓获被告人曹X,在金家新XX××室抓获被告人金XX。同年6月3日,民警在金华市金东区抓获被告人陈XX。

    案发后,被告人庄XX退出赃款600000元,被告人庄XX、庄XX、陈XX分别退出赃款500000元。被告人王XX退出赃款120000元,被告人陈XX退出赃款80000元,被告人徐XX退出赃款9000元,被告人曹X退出赃款50000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当庭出示、宣读了证人李某、曹X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手机勘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缴款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九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员和程的供述等证据,认为九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庄XX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庄XX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庄XX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陈XX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X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陈XX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曹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金XX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徐XX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庄XX、庄XX、庄XX、陈XX、王XX、陈XX、曹X、金XX、徐X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庄X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庄XX并非开设赌场的组织者和积极参加者,其真实地位从属于赌博网站,作用较轻,且与其他XX商之间没有隶属或管理关系;已退出违法所得,系初犯、偶犯,当庭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庄XX、庄XX、陈X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均提出被告人已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XX、陈XX、曹X、金XX、徐X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均提出被告人系从犯,且系初犯、偶犯,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减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郑X、陈XX、余XX等人(均另案处理)为谋取不法利益,在本市拱墅区余杭XX矩阵国际写字楼内,注册成立杭州XX公司等公司,开发运营790网络赌博游戏平台,招揽人员进行网络赌博,并通过注册靓号的方式,招募被告人庄XX、庄XX、庄XX、陈XX等多名XX商,专门从事为赌客实现游戏金币和人民币兑换交易业务,XX商则通过差价获利。其中收购比例约为215万金币兑换100元人民币,出售比例约为100元人民币兑换200万金币。

    2016年3月以来,被告人庄XX在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开设“XXX”XX商工作室,并先后雇佣被告人王XX、陈XX、徐XX等人,在明知该790游戏平台为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为赌客提供充值、提现服务。至案发,四被告人利用“XXX”XX商工作室为790游戏平台充值金币数达438XXXX0000个,涉案赌资达219XXXX7951元。

    2016年3月以来,被告人庄XX、庄XX伙同庄朝阳(另案处理),在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并雇佣被告人曹X等人,作为被告人庄XX的一级XX商,在明知该790游戏平台为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为赌客提供充值、提现服务。至案发,该XX商工作室为790游戏平台充值金币数达602XXXX0000个,涉案赌资达301XXXX1247.5元。

    2017年6月以来,被告人陈XX在浙江省金华市金家新XX××室开设XX商工作室,并先后雇佣被告人金XX以及和程(另案处理)等人,作为被告人庄XX的一级XX商,在明知该790游戏平台为赌博平台的情况下,为赌客提供充值、提现服务。至案发,该XX商工作室为790游戏平台充值金币数达187XXXX0000个,涉案赌资达XXX.5元。

    从上述非法活动中,被告人庄XX获利约800000元,被告人庄XX、庄XX分别获利约200000元、300000元,被告人陈XX获利约300000元,被告人王XX、陈XX、曹X、金XX、徐XX分别获利约120000元、80000元、50000元、20000元、9000元。

    2018年3月29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庄XX、王XX、庄XX、庄XX,2018年1月2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曹X、徐XX、陈XX、金XX,同年6月3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陈XX。

    公案机关从被告人庄XX处扣押金色苹果5手机二部、金色苹果6Splus手机一部、白色华为手机一部、金色三星手机一部、黑色三星note8手机一部、金色iPad平板电脑二部、电脑主机三台;从被告人王XX处扣押白色苹果8手机一部、iPad平板电脑一台;从被告人庄XX处扣押黑色苹果X手机一部;从被告人陈XX处扣押白色小米5手机一部;从被告人徐XX处扣押苹果6plus手机一部;从被告人庄XX处扣押金色苹果6S手机一部、XX色vivo手机一部、黑色苹果X手机一部、金色海信手机一部、电脑主机一台;从被告人金XX处扣押金色荣耀手机一部、XX色OPPO手机一部、金色苹果6手机一部、玫瑰金vivo手机一部、台式电脑一台;从被告人陈XX处扣押金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

    案发后,公案机关从被告人庄XX处扣押600000元,从被告人庄XX、庄XX、陈XX处分别扣押500000元。被告人王XX退出赃款120000元,被告人陈XX退出赃款80000元,被告人曹X退出赃款50000元,被告人金XX退出赃款20000元,被告人徐XX退出赃款9000元。

    由公诉机关出举,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证人李某、曹X的证言,证明其二人在790网络赌博游戏平台内赌博的事实。

    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对浙江省金华市金都美地22幢2单XX进行搜查,并从被告人庄XX处扣押金色苹果5手机二部、金色苹果6Splus手机一部、白色华为手机一部、金色三星手机一部、黑色三星note8手机一部、金色iPad平板电脑二部、电脑主机三台;从被告人王XX处扣押白色苹果8手机一部、iPad平板电脑一台;从被告人陈XX处扣押白色小米5手机一部;从被告人徐XX处扣押苹果6plus手机一部;对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鞋塘镇金山XX进行搜查,并从被告人庄XX处扣押黑色苹果X手机一部;在金山XX进行搜查,并从被告人庄XX扣押金色苹果6S手机一部、XX色vivo手机一部、黑色苹果X手机一部、金色海信手机一部、电脑主机一台。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金XX处扣押金色荣耀手机一部、XX色OPPO手机一部、金色苹果6手机一部、玫瑰金vivo手机一部、电脑一台;从被告人陈XX处扣押金色苹果7plus手机一部。

    手机勘查笔录,证明民警从被扣押的作案工具内发现XX商工作室与赌客联络的微信账号、聊天记录及XX行转账信息。

    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各XX商工作室靓号使用情况,及相应靓号对应的金币充值总数情况。

    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缴款单,证明九被告人的退赃情况。

    抓获经过,证明九被告人均系被动归案。

    户籍证明,证明九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被告人庄XX、庄XX、庄XX、陈XX、王XX、陈XX、曹X、金XX及徐XX的供述与辩解,证明九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对案件事实均进行了如实供述,并得到了上述证据的印证。

    同案人员和程的供述,证明其作为被告人陈XXXX商工作室的员工,为790游戏平台的赌客上下分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无异,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XX、庄XX、庄XX、陈XX、王XX、陈XX、曹X、金XX、徐XX,明知他人利用互联网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仍提供资金结算业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庄XX、庄XX、庄XX、陈XX作为XX商工作室老板,系主犯;被告人王XX、陈XX、曹X、金XX、徐XX受雇从事犯罪活动,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王XX、陈XX、曹X、金XX、徐XX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庄XX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其余被告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均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XX、陈XX、曹X、金XX、徐XX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决定对该五人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庄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庄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罚金从扣押款中执行)。

    被告人庄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8年3月30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罚金从扣押款中执行)。

    被告人陈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3日起至2023年3月22日止。罚金从扣押款中执行)。

    被告人王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陈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曹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金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徐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各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庄XX的剩余违法所得200000元,继续予以追缴。

    由公安机关扣押、未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iPad平板电脑、台式电脑主机等物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处理)。


  • 2020-06-23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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