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粤0304民初56178号
案情简介:
原告刘##,男,汉族,1979年9月3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2栋202,身份证号码44030###01515。
委托代理人李水泉,广东XX律师。
被告叶##,女,汉族,1986年9月5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梅东XX###,身份证号码360421###53228。
案由:合同纠纷
原被告曾是男女朋友关系,后因感情不和分手,分手时被告已怀孕,为妥善解决被告怀孕的善后事宜,双方于2021年10月3日签订了《和解协议书》,约定:1、甲方同意支付乙方人民币叁拾万元整,费用包含乙方接受人流的手术费、医药费、术后复查费、术后康复费用、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一切费用;2、甲方承诺上述费用分两笔支付给乙方,第一笔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于合同签订后次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乙方账户;第二笔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于乙方做完人流手术当日支付至乙方账户;3、乙方承诺,在收到甲方支付的第一笔费用当日,立即在甲方母亲的陪同下去医院接受人流手术。若乙方反悔,不按协议约定进行手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费用,且甲方因追偿这笔费用所产生的损失……
2021年10月4日,原告向被告转账20万元。原告主张该款项为上述《和解协议书》约定的第一笔款项,被告收款后并未按照协议书约定去接受人流手术。
至此,原被告发生争议,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20万元。
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20万元。
审判员:黄##
日期: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