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粤0309民初8314号
案情简介:
原告:张#,男,201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XX大浪###1404房,公民身份号码440306##73115。
法定代理人:解##,系原告的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泉,广东XX律师
被告:张##,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1403,公民身份号码360782###2719。
案由:抚养费纠纷
原告的父亲张##与母亲##于2019年9月6日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自愿离婚,并约定:婚生子原告由解##抚养,被告于每月5日前支付抚养费3000元,在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费用全由解##承担,非义务教育阶段被告分担一半学费。但至今被告并未按照上述约定支付抚养费。
至此,原被告发生争议,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抚养费人民币720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5日前向原告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从2021年9月5日起至原告年满十八周岁之日止;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教育费人民币210元;
审判员:苏##
日期:2021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