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粤0307民初17165号
案情简介:
原告:刘##,男,汉族,1988年10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南溪XX###,公民身份号码XXX###116。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泉,广东XX律师。
被告:宋##,男,汉族,1987年3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公民身份号码36242###913。
被告:许##,男,汉族,1998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化州市河西###,公民身份号码44098###76710。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66884.35元及利息(以66884.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6%,自2020年7月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333169.85元及利息(以333169.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6%,自2020年7月1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344元;
四、被告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6656元。
审判员:潘##
日期: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