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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书

  • 劳动工伤
  • 常劳人仲案字(2021)第1057号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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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纠纷律师有妙招:在提起仲裁前先解除劳动关系,以便主张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件详情

    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调解书

    常劳人仲案字(2021)第1057号

    申请人张XX,男,汉族,1975年3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家住河南省太康县XX。

    委托代理人王付英、李XX,上海XX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581MA208B9J7C,住所地常熟市支塘镇思成XX。

    法定代表人吴XX。

    委托代理人崔XX,被申请人公司员工。案由:拖欠工资争议

    仲裁请求: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2月-3月未发工资差额12000元;二、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17000元;三、未休年休假补贴3908元;四、高温补贴1600元。

    在本委主持下,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自愿提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予以同意,双方确认劳动关系于2021年3月底解除。

    二、被申请人苏州XX公司同意于2021年5月28日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剩余工资、经济补偿金、年休假补贴、高温补贴等共计22000元。支付方式,自行交接。

    三、申请人同意放弃其他仲裁请求以及请求以外的其他劳动权利。

    四、被申请人付清上述款项后,申请人确认在职期间所有待遇全部结清,双方今后就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再无任何纠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2021-05-28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申请人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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