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调解书
常劳人仲案字(2021)第1057号
申请人张XX,男,汉族,1975年3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家住河南省太康县XX。
委托代理人王付英、李XX,上海XX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581MA208B9J7C,住所地常熟市支塘镇思成XX。
法定代表人吴XX。
委托代理人崔XX,被申请人公司员工。案由:拖欠工资争议
仲裁请求: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2月-3月未发工资差额12000元;二、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17000元;三、未休年休假补贴3908元;四、高温补贴1600元。
在本委主持下,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自愿提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予以同意,双方确认劳动关系于2021年3月底解除。
二、被申请人苏州XX公司同意于2021年5月28日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剩余工资、经济补偿金、年休假补贴、高温补贴等共计22000元。支付方式,自行交接。
三、申请人同意放弃其他仲裁请求以及请求以外的其他劳动权利。
四、被申请人付清上述款项后,申请人确认在职期间所有待遇全部结清,双方今后就劳动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再无任何纠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委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