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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

  • 刑事辩护
  • (2016)苏1324刑初633号
刑事辩护
王家源律师 在线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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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部分意见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X,女,1979年7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泗洪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6月2日被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公园派出所抓获,同年6月5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XX,江苏XX律师。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以洪检诉刑诉(2016)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X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X及辩护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X为骗取许X钱财,遂冒用陈X名字假装与许X谈恋爱。2009年7月至12月间,被告人许X对许X谎称其大哥生病、哥哥做工程等急需用钱,多次从许X处骗得现金共计4万余元。被告人许X将4万余元挥霍后逃匿到外地并更换联系方式。
另查明,被害人许X于2014年7月3日报案至泗洪县公安局,后因被告人许X犯罪后逃匿,被泗洪县公安局网上追逃。被告人许X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案侦查阶段,被告人许X退赔被害人许X经济损失4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许X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X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许X的陈述,未到庭证人李X1、陈X、李X2、祝X、沈X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收条,谅解书,发破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许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X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许X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就以上量刑情节提出对被告人许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袁海鸿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XX


  • 2016-11-30
  • 泗洪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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