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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

  • 刑事辩护
  • (2018)苏1324刑初374号
刑事辩护
王家源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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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部分意见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男,1982年12月13日生,个体,住江苏省泗洪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泗洪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XX,江苏XX律师。
公诉机关以洪检诉刑诉(2018)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遂于2018年8月24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泗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朱X酒后驾驶苏N×××××小型轿车,沿泗洪县青XX由北向南行驶至20KM+800米处时发生交通事故。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朱X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被告人朱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户籍信息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X在庭审中并未提出实质性辩解。
被告人朱X的辩护人王XX提出,被告人朱X有坦白及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节,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朱X无证酒后驾驶苏N×××××小型轿车,沿泗洪县青XX由北向南行驶至20KM+800米处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建保受伤,车辆损坏。经泗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朱X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朱X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6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告人朱X被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X在开庭审理中不持异议,并有证人邱解放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勘验检查笔录,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朱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X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18年12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仲XX
人民陪审员  张祥洲
人民陪审员  马文献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 2018-11-06
  • 泗洪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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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源律师,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家源律师法律服务团队”主任律师、首届“紫金杯”南京律师辩论大赛“优秀辩手”、《家源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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