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不到不退押金?律师出手,为当事人争取退还180万押金

  • 房产纠纷
  • (2019)京0105民初8464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张婉茹律师
一是律师提前介入,为胜诉奠定基础: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前,律师即协助承租人完成房屋腾退工作,并邀请公证处对房屋腾退,钥匙交还等环节进行全程公证,有效固定了证据,避免了我方需承担的房屋空置损失;二是精研法律关系,全程指导证据收集:律师通过专业分析我方诉求以及对方可能出现的抗辩理由,进行有针对性的证据收集,在诉讼前就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三是辩法析理,成功说服法官:律师通过对押金这一法律概念本质的辨析,成功让法官认可我方诉讼主张,并酌情支持我方诉求,最终为当事人减少损失180万。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甲公司(我方)承租乙公司名下写字楼,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三年,月租金73余万,押金XXX余万,合同同时约定承租人一旦违约,押金不予退还。合同履行几个月后,甲公司因为业务调整,决定退租,故向乙公司发送解除通知,并完成了腾退房屋及交付钥匙。然而乙公司拒绝返还押金,故此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并要求乙公司返还押金XXX余万元。

代理情况:

本律师认为:作为拟制意定担保物权的押金仅具有补偿性的特点,押金不像定金,定金具有惩罚性,押金只有补偿性,因此当押金高于合同未能履行产生的经济损失时,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返还高出部分的押金。同时,鉴于原告代理律师协助原告在腾退房屋并向出租人送达房屋钥匙时采用公证邮寄送达方式,法院据此认定承租人及时了履行告知义务并搬离房屋,综合考虑承租人妥善交接房屋以及出租人损失,法院判定押金XXX万显著高于出租人的损失,因此对高出部分应向承租人返还。

判决结果:

确认甲乙双方房屋租赁合同已经解除,并判令乙方返还甲方押金180万元。

  • 2019-10-23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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