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公司(我方)承租乙公司名下写字楼,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三年,月租金73余万,押金XXX余万,合同同时约定承租人一旦违约,押金不予退还。合同履行几个月后,甲公司因为业务调整,决定退租,故向乙公司发送解除通知,并完成了腾退房屋及交付钥匙。然而乙公司拒绝返还押金,故此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并要求乙公司返还押金XXX余万元。
代理情况:
本律师认为:作为拟制意定担保物权的押金仅具有补偿性的特点,押金不像定金,定金具有惩罚性,押金只有补偿性,因此当押金高于合同未能履行产生的经济损失时,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返还高出部分的押金。同时,鉴于原告代理律师协助原告在腾退房屋并向出租人送达房屋钥匙时采用公证邮寄送达方式,法院据此认定承租人及时了履行告知义务并搬离房屋,综合考虑承租人妥善交接房屋以及出租人损失,法院判定押金XXX万显著高于出租人的损失,因此对高出部分应向承租人返还。
判决结果:
确认甲乙双方房屋租赁合同已经解除,并判令乙方返还甲方押金1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