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苏0803民初3866号
原告:胡**,男、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现住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江苏XX律师。
被告:汤*,男,汉族,住淮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淮安市淮安区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胡**与被告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资款45450元和逾期违约金(其中逾期违约金自2021年1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逾期违约金按照以45450元为基数每日支付1%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0年6月7日带两个工人至贵阳为被告做点工,双方协商工价为450元一人工,干完结清。原告及两个工人一共做了121个人工,计54450元,材料费用1000元,总计55450元。两个工人的工资由原告支付,被告应给付原告55450元的工资款。2020年6月25日,被告通过微信支付给原告5000元,2020年8月21日又通过微信支付给原告5000元。2021年1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于2021年1月15日前付清,如不结清每天按照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后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未给付,特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汤*欠原告胡**劳务工资款45450元,于2021年10月1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15000元,余款于2022年6月30日前付清;
二、若被告汤*有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时足额履行,原告胡**可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可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2021年7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支付利息至被告还清款项时止;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936元,减半收取468元,由被告汤*负担(原告已预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XX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XX
书记员徐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