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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 合同事务
  • (2020)沪0107民初54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黎律师
针对该案进行了分析,列明哪些情况对原告有利。

案件详情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回顾

    A与XX于2019年1月开始建立合作关系,C是XX的唯一股东。A根据XX的需求为其提供冷冻食品,XX支付相应货款,双方自2019年8月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违约方需要承担守约方的律师费。合作期间,A按约供货,但XX在付了30000元货款后,剩余款项30多万元的货款自2019年10月起一直回复A会尽快安排,并与A对账所欠货款,但A并未收到该笔货款。XX经A多次催收,但XX至今仍未支付上述款项。

    XX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人股东为C;C亦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人股东为D,故C和D应对XX所欠的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二、案件委托

    A因为拿不到剩余货款,委托了本所律师作为A的代理人依法向法院起诉。针对A诉XX、C和D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律师虽然没有实际代理,而是交给同事办理,也算是团队办案,做了如下分析:

    1、A、XX双方之间具有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自2019年起,A为XX供货,产品数量以双方确认的订单为标准,正常月结60天。A与XX都是合法成立的法人企业,双方供货购货,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故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从履行情况来看,A已经履行完供货义务。

    双方在进行交易时,由XX向A微信说明所需货物,A给XX送货。送货完成后,A和XX会通过微信确认对账单,并且A会开具发票提供给XX。但XX收到货物和发票后,未全面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2019年8月-11月的货款338056.8元。经A催收后,XX付了30000元,剩余款项308056.8元XX一直未付。

    3、XX拖延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XX应支付货款,C和D应承担连带责任。

    A按照约定履行了全部供货义务,但XX至今拖延不支付2019年8月-11月的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XX拖欠A货款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A要求XX支付货款308056.8元合法合理。

    A与XX的合同第七条约定,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包括律师费,故XX还应赔偿A的律师费25000元。

    A多次找XX协商,XX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有恶意欠款的嫌疑,使双方的信赖利益遭到危机。XX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人股东为C;C亦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法人股东为D,故C和D应对XX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三、律师意见被法院采纳

    团队律师向法院提交了A公司和XX公司签订的合同、对账单、发票、银行凭证、律师代理合同、通知函以及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并且对XX公司和C公司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开庭时也跟法官说明了XX公司不支付剩余货款的实际情况,双方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法院采纳了团队律师的意见,最终支持了A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判决XX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和律师费,C公司和D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2020-07-13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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