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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20)苏1081刑初490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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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取得了谅解,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案件详情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苏1081刑初490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XX,男,1970年7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仪征市(户籍地仪征市)。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8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鸣,江苏XX律师。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以仪检刑诉〔2020〕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X及其辩护人陈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21日20时左右,被告人马XX与其同事被害人王XX(聋哑人,殁年55岁)饮酒后,先后至仪征市青山XX准备打牌,后未能组局。当晚21时左右,被害人王XX欲带被告人马XX去浴室洗澡,因被告人马XX不愿前往,二人在路边发生争执、拖拽。此间,被告人马XX用右手击打被害人王XX左下巴一拳,致被害人王XX后仰倒地、头部受伤,当场死亡。经司法鉴定,被害人王XX系因脑动静脉血管畸形破裂引发全脑弥散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致急性中枢神经功能衰竭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马XX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无异议,且有证人史某、邵X、王XX等人证言、辨认笔录、病理尸体检验报告、鉴定书、血样提取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在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拖拽过程中,拳击被害人下巴,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致被害人伤亡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致被害人倒地受伤而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鉴于被告人马X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取得了谅解,并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可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马XX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XX系自首、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建议对其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XX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XX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马圆园

    书记员 翁XX


  • 2020-12-20
  •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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