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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纠纷

  • 损害赔偿
  • (2021)京0113民初189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纪星律师
助当事人依法维权

案件详情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3民初1892号
原告:柴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X,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纪星,北京XX律师。
被告: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X
被告兼被告王XX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
被告:王XX(王XX之子)
原告柴XX与被告王XX、王XX、王X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柴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将其新建楼房二层5个后窗进行封堵;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北京市顺义区××镇××村同村村民,双方系前后院邻居,被告居前,原告居后,因被告进行农宅翻建,2020年5月25日,被告拿着需要签字的四邻签字同意书找原告与其他邻居签字,签字过程中,原告多次强调不能留后窗,被告也同意并保证、承诺不会留后窗,被告承诺后,原告才在四邻签字同意书上签字、按手印,且四邻签字同意书内容明确写有“不许建地下室,不许留后窗户”。四邻协议签字后,被告即交到村委会,开始建房,起初一切都是正常的,后来被告突然就开了5个后窗户,原告便找被告理论,但被告根本不理会原告,双方还发生了激烈的争吵,但还是无济于事,后原告又找村委会出面解决,但最终村委会也调解不了。被告违背四邻签字同意书擅自在二楼留后窗的行为,既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了村里的风俗习惯,严重侵犯到了原告家庭生活隐私,对原告家庭生活造成不利影响。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只能诉至贵院,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XX、王XX、王XX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建房二层的窗户是通风透气用的,对后面两家都看不见,建房前我方就是这么说的,也是这么做的。诉讼费也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
双方宅院隔着中间东西向走道,南北为邻,原告居北。2020年被告家建筑二层楼房,双方因该楼房二层后檐墙的5个窗户发生争议。
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排妨。审理中,本院进行了现场勘验。
庭审中,就排妨理由依据,原告称:第一,从被告所留的后窗户向外,确实能看见原告的院落,这个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第二,依据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承诺。本案中被告在翻建房屋前向原告及村委会承诺不留后窗户了,我方认为对方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第三,依据民法典289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
规定依据规定,没有规定依据当地习惯。××村委会这边就是建房不留后窗户,这是习惯也是政策,被告提交了四邻签字同意书的。所以无论从事实还是法律上来说,被告都有义务封堵后窗户。我方要求封堵的方式是用砖头全部封死,按照被告的承诺。
被告对此称:开窗户是为通风换气,而且村里和镇里都有村民建房留有后窗户。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照片、《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相邻关系中,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排水、通行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中,就现有证据及现场勘验情况来看,涉诉东数第一、二、五个窗户所处位置较高,规模较大,能够部分看到原告宅院院内情况,已然构成妨害,且被告也作出过相应承诺,故应予以排妨。其余两个窗户位于楼梯转角处,地势较低,且难以观察,故对原告要求封堵此两个窗户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涉诉东数第一、二、五个窗户的封堵方式,原告称要求用砖头全部封堵,从现场勘验情况来看,原告此要求无此必要,涉诉三个窗户玻璃已然是不透明、不可视的状态,故本院认为对此三个窗户,采用固定式、不可推开的方式可以达到让被告无法看到原告院内的目的。
对履行义务主体,考虑三被告系父子家人,本院认为由三人共同承担履行义务为宜。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X、王XX、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涉诉楼房二层后檐墙的东数第一、二、五个窗户的外推窗予以纠正,采用不可向外推开的固定式窗户;
二、驳回原告柴XX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原告柴XX已全部预交),由原告柴XX负担五元(已交纳);由被告王XX、王XX、王XX共同负担三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付给原告柴XX。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飞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荣XX


  • 2021-03-29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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