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XX
民事调解书
(2021)苏0113民初595号
原告:A,男,1981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被告:B,女,1985年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江苏XX律师。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
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转为独任制普
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1月26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C由原告A抚养,原告A不要求被
告B支付抚养费;
三、从2022年2月开始,对于C暑假期间的探视,被告B于放暑假(以C所在学校放假日期为准)第一天上午9时到原告A处将婚生女接走,至暑假第三十天下午18时将C送回原告A处。对于C寒假期间的探视,被告B于放寒假(以所C在学校放假日期为准)第一天上午9时到原告A处将婚生女C接走,至寒假第十天下午18时将C送回原告A处。对于C日常上学期间(寒署假除外)探视,被告B每月探视两次,具体时间和方式为:每月第一周、第三周的周六上午9时,被告B到原告A处将C接走,至次日下午17时,被告B将C送回原告A处;
四、位于南京市栖霞区XX房屋归被告B所有,房屋银行贷款由被告B偿还,原告A不要求被告B支付房屋折价款;
五、原告A名下苏A号车辆归原告A所有,被告B不要求原告A支付车辆折价款;
六、摄影器材、登山装备归原告A所有,双方个人物品归各自所有,其他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白所有;
七、原告A、被告B向被告B的母亲、父亲借款70万元由被告B负担,其他各自名下债务由各自承;
八、案件受理费23590元,减半收取为11795元,由原告A与被告B各负担一半。
本协议自原、被告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
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
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张X
法官助理张力萌
二0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