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中XX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7民终9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女,汉族,公务员,住辽宁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庆华,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X,北镇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XX,男,满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北镇市荣大养鸡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双塔XX。
法定代表人:徐XX,系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王X因与被上诉人陈X,被上诉人徐XX,被上诉人北镇市荣大养鸡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20)辽0782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庆华,被上诉人陈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傅X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徐XX,被上诉人北镇市荣大养鸡专业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20)辽0782民初19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8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