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健康管理公司与王X劳动仲裁案
原告:王X
被告:北京某健康管理公司
案件经过: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满时,以王X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王X的劳动合同。王X对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不服,提起劳动仲裁,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按照2N标准支付经济赔偿金16000元,另主张延时加班工资及欠付工资两千三百多元,总计主张18000多元。被告代理人在梳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本案尚不满足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存在瑕疵,但同时发现原告申请仲裁的理由宜不成立,没有抓到用人单位在本案中的弱点,因此综合利弊,最终选择调解方案处理本案。在仲裁员的主持下,用人单位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由用人单位向原告支付4000元,原告撤销仲裁,本案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