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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

  • 债权债务
  • (2020)鄂0103民初11014号
债权债务
杨华蕊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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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通过调解书及执行程序。将款项追回。

案件详情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03民初11014号

    申请人:王XX,女,197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蕊,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武汉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86号福星城XX。

    法定代表人:徐XX。

    被申请人:徐XX,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

    被申请人: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XX。

    法定代表人:徐XX。

    被申请人:普安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XX。

    法定代表人:徐XX。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武汉XX公司、徐XX、北京XX公司、普安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XX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武汉XX公司、徐XX、北京XX公司、普安XX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XXX元的财产,并已由中国XX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武汉XX公司、徐XX、北京XX公司、普安XX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XXX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XX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 2020-12-03
  •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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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律硕士学位,于2016年获得律师执业资格,自执业以来处理过大量民商事案件,司法实践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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