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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X 妨害公务罪 争取从轻处罚

  • 刑事辩护
  • (2020)川0802刑初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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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X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802刑初347号
公诉机关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X,曾用名卢钢,男,生于1993年9月13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高中文化,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2018年12月28日因阻碍警察执行职务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20年5月30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由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青川看守所。
辩护人张燕,四川XX律师。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X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X及其辩护人张燕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30日0时许,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上西派出所值班民警张维平、张X及辅警何X,接到广元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前往广元市利州区上西利州中专附近处警。三人赶到现场了解系被告人卢X乘坐杨X驾驶的出租车,付车费时发现手机不在,怀疑系司机所拿而发生争吵,司机杨X报警。处警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卢X情绪激动,不配合民警工作,欲动手殴打出租车驾驶员杨X,被民警制止。后处警民警张维平查找到卢X父亲电话号码正拨打时,卢X突然大吼“不准给我父亲打电话”同时用手掐住民警张维平的颈部欲抢夺其手机,被民警张X、辅警何X上前制服上铐后带回上西派出所值班室,在值班室内卢X当着其父亲的面将值班室门口边不锈钢垃圾桶踢坏。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双方均无异议的下列证据在卷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情况说明、诊断证明书及出院病情证明书等书证;证人张X、何X、杨X的证言;被告人卢X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X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卢X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曾因阻碍执行职务被行政处罚,依法可酌定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以其家庭十分具体为由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在量刑时酌情考虑,但卢X有阻碍民警执行职务受到行政处罚的劣迹,此次又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其行为不符合刑法适用缓刑的条件,辩护人以其家庭具体为由要求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当庭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高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信阳


  • 2020-08-28
  • 被告
  • 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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