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5民初82694号
原告: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骥,北京市XX律师。
被告: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X,北京市XX。
案件经过:
原告与被告广告合同纠纷一案,XX公司与XX公司于2017年11月签署本案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在有关电视剧中进行品牌产品内容合作,约定由XX公司为XX公司代理品牌XX提供该剧的广告植入服务及宣传合作资料的事宜。合同约定总费用175万元,分三期支付。该剧于2017年开机,实际播出时间为2019。本案合同签订后,XX公司向XX公司支付了合同首款70万元。合同对投放品牌XX的剧情植入、道具植入、植入镜头时长以及播出方式均有约定。合同约定XX公司须确保该剧不晚于2019年之前在中国XX播出,并约定定制植入该剧情节为5段,道具植入5段,定制情节广告及道具植入展示时长总计不少于500秒。电视剧的首播方式为一线卫视任一卫视独播,或湖南、XX、浙江、江苏、北京任意两家播放。电视剧经甲方验收合格的前提下,本合同项下的电视剧未在2019年5月31日前按照本合同4.1.2条播出方案播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
合同签订后,双方即开始合同的履行。本案合同约定的电视剧于2017年11月11日开机,于2019年5月在电视台实际播出,没有晩于双方合同约定的2019年5月。经查,涉案电视剧在北京XX完成首轮播出,在优酷和芒果TV完成网播,在深圳XX完成二轮播出。XX公司在涉案电视剧中完成了产品的植入,产品展示时长超过合同约定的500秒。与此同时,本案合同签订后,XX公司向XX公司支付了合同首款70万元,XX公司也认可已经收到该相应款项。
案件结果: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电视剧植入广告合同》于2019年9月25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已支付款项52.5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