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未证明入股事宜无法完成退股操作

  • 综合类型
  • (2019)京 0105 民初 55225 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马小骥律师
马律师在接受本案委托后,第一时间向当事人详细了解了案件事实,与委托人进行了多次沟通,制定了详细的办案方案,并积极搜集准备案件相关证据,针对对方提供的证据也进行了有效的抗辩,最终本案经历了一审后有力驳斥了对方的核心诉讼策略,得到了法院对诉讼请求的支持。

案件详情

    北京市朝阳区XX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5民初55225号

    原告:鲁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骥,北京市XX律师。

    被告: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骥,北京市XX律师。

    案件经过:

    2018年4月7日,二被告(甲方)、原告(乙方)、丙方(白XX)签订《太颐XX公司XX品牌店面投资合作协议》,原告提交XX银行转账汇款凭证显示,2016年11月21日原告向韩XX转账10万元,2018年4月2日原告向韩XX转账3万元。遂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85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原告提交XX银行转账汇款凭证显示,2016年11月21日原告向韩XX转账10万元,2018年4月2日原告向韩XX转账3万元。经查,XX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23日,韩XX自XX公司开业至2019年10月22日均为XX公司股东,2019年10月23日韩XX将股权转让给赵XX。

    法院认为,根据《XX公司XX品牌店面投资合作协议》、XX公司股东信息及息养XX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档案,能够确认原告已完成出资义务。息养XX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显示,原告已通过2018年10月15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退股,现原告起诉二被告要求退还投资款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市朝阳区XX

    2021年4月14日


  • 2021-04-14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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