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XX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5民初55225号
原告:鲁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骥,北京市XX律师。
被告: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骥,北京市XX律师。
案件经过:
2018年4月7日,二被告(甲方)、原告(乙方)、丙方(白XX)签订《太颐XX公司XX品牌店面投资合作协议》,原告提交XX银行转账汇款凭证显示,2016年11月21日原告向韩XX转账10万元,2018年4月2日原告向韩XX转账3万元。遂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85000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原告提交XX银行转账汇款凭证显示,2016年11月21日原告向韩XX转账10万元,2018年4月2日原告向韩XX转账3万元。经查,XX公司成立于2016年6月23日,韩XX自XX公司开业至2019年10月22日均为XX公司股东,2019年10月23日韩XX将股权转让给赵XX。
法院认为,根据《XX公司XX品牌店面投资合作协议》、XX公司股东信息及息养XX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档案,能够确认原告已完成出资义务。息养XX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显示,原告已通过2018年10月15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退股,现原告起诉二被告要求退还投资款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市朝阳区XX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