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XX
委托代理人吕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XX
委托代理人马小骥,北京市XX律师。
案件经过:
原告与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梁XX与何XX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4年6月17日在北京市丰台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在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第2条约定,现双方名下的北京丰台区XX的房产经双方确认,双方离婚后将房产变卖,由女方向男方支付房价中的XXX元,剩余金额归女方所有。另查明,梁XX、何XX自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购买的诉争房屋现最后一笔尾款尚未交纳,该套房屋所有权证尚未取得。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离婚证、离婚协议书、XXX房屋内部认购协议、速递存根、律师函、证明、本院调查笔录在案佐证。
案件结果:
梁XX、何XX自北京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购买的诉争房屋现最后一笔尾款尚未交纳,该套房屋所有权证亦尚未取得,故驳回梁XX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2016年8月17日